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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价二十讲之三:水价的性质、组成与现状

时间:2009-08-07 14:52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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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水价调整升温,水质问题接二连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清华大学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应中国水网的邀请,撰写二十篇文章,以专业的底蕴,从公众的角度展示一下城市供水水价有关的困难与问题,本篇为第三篇。

之三:水价的性质、组成与现状

价格连接了生产和消费,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标志。在中国城市水业推进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原先立足于社会福利的“水费”,1998年之后逐步转型为立足于市场供需的“水价”。

但是,对于城市水业来讲,其产品既有商品特性,又有公共必需品特性,更与水资源的制约和环境保护紧密关联,同时自然垄断特性限制了竞争机制的引入。因此,水价的组成、形成机制以及监管方式成为一个国际性难题。

水价构成的沿革在一定程度表征了城市水业成本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城市化初期,水价的内容仅限于城市从自然中取水、净化、输送和排放的成本与收益,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供水价格;当城市污水的排放对自然的影响超出了自然水体的自净能力,水价中加入了污水处理和环境补偿的费用,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当城市就近水源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总量需求,远距离调水甚至跨流域调水的成本进入水价,形成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当水资源总量稀缺,不能满足“以需定供”的水资源配给方式,水资源开始有价,并且以成本形式进入水价,形成“水资源费”。

中国完成这一系列沿革用了不到十年。2004年初,国务院以文件形式明确了城市水价的四元结构组成,即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四部分。

水价的四元组成明显具有不同的属性,产生于不同的背景。因此,需要对不同组成部分给予不同的、可操作的定价目标,也需要为水价的不同组成制定不同的收费形式、使用原则和管理层次。

如果我们沿用一般意义上的水价概念,把消费者支付的四元组成部分统称为“水价”,那么,从决定水价的政治、经济、社会等综合因素出发,水价可按属性分为资源水价、环境水价和工程水价。

我们将对应于水资源稀缺而产生的水价称为资源水价;将对应于环境修复和补偿而产生的水价称为环境水价;将对应于各种工程投资和服务提供的水价称为工程水价。

目前在中国,水资源费属于资源水价,一般以费的形式收取,以后会演化成水资源税,标准由政府确定,不需要按照价格进行听证和成本管理,最终进入政府财政。城市供水服务价格以及部分城市具有的引水工程价格,属于工程水价,是以成本和服务为基础水价,也是其中真正属于“价格”的那部分,在公众支付的总价中大约占50%,是目前价格和成本监管的重点。而各种环境补偿性收费包括污水处理费,则属于环境水价,环境水价一般是供水公司代收,之后进入了地方政府财政,严格意义上讲它不是一种价格。

在这三种成分中,由于性质的不同,调整方式也不同,只有工程水价依据成本,而资源水价由资源稀缺程度所决定,环境水价则由国家环境政策所决定。城市供水价格毫无疑问是一个基于成本的工程水价。公众真正能够影响的主要是工程水价那一部分。

中国目前的水价现状

水作为生活必需品,具有不可替代性,其价格需求弹性很小。随着水资源紧缺程度的加剧,水务产品或服务价格都有上涨的趋势。据中国水网提供的数据显示,我国120个大中城市生活用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都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见表)。扣除通货膨胀因素,供水价格增长幅度缓慢,污水处理费增长较快,由于一同收费,一定程度地挤占了供水价格空间,随着资源价格的提高对供水价格空间的影响将更大。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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