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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河流域率先实现消灭劣Ⅴ类水体目标

时间:2009-06-26 09:22

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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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今年5月,辽宁省辽河流域率先实现消灭劣Ⅴ类水体的目标。辽宁省还出台4项处罚措施和4项推进措施,确保全省新建的99座污水处理厂于年底前如期建成运行。
  年底前建成99座污水处理厂
  据辽宁省环保厅副厅长朱京海介绍,2008年初,辽宁省委、省政府决定,举全省之力,全面治理好辽河。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监测结果表明,今年5月,全流域26个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全部符合Ⅴ类水质标准,但辽河流域各断面的氨氮污染物浓度还较高,下降不明显。
  朱京海介绍说,目前,辽宁全省共有48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420多万吨,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仅为50%,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因此,辽宁省委、省政府把建设污水处理厂作为治理辽河污染的重大举措,明确提出要建设99座污水处理厂,使县县都有污水处理厂,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由目前的50%提高到86%,县城污水处理率由目前的8.6%提高到82%。去年以来,辽宁省委书记张文岳、省长陈政高多次主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辽河治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并多次实地调研,现场办公,提出具体要求。
  最新调查结果显示,目前这99座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投入试运行的有13座,完成主体工程的8座,正在建设的63座,尚未开工建设的15座。有81座开始配套管网建设,按管网总长度计算已完成43%的任务量。
  未开工污水处理厂必须限期开工
  总的来看,辽宁省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较为顺利。但目前地方资金不足,配套管网建设滞后的问题仍非常突出。4月23日,陈政高在铁岭主持召开了第65次省长办公会议,再次专题研究辽河治理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明确要求99座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年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针对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15座污水处理厂要限期开工。
  辽宁省政府将对未按期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地区采取4项严厉处罚措施。一是将污水处理厂建设纳入对各市政府的绩效考核之中,对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市,取消一切评优、评先资格,实行“一票否决”。二是建立公开通报制度,定期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布未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城市名单。三是暂停未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地区的所有环保资金支持,直到完成任务为止。四是责成省环保厅对未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市实施区域限批。
  多部门合作,共同督促污水处理厂建设
  为落实省政府部署,辽宁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采取4项措施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
  明确时限,倒排工期。对目前尚未建成的86座污水处理厂,计划分为6月底、9月底和11月底3个建设进度考核期限,各市政府要按照确定的建成期限,倒排工期。为便于考核,省政府又为每一个污水处理厂确定了工程进度的具体考核指标。
  半月调度,整月报告。从5月份开始,辽宁省对99座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情况实行每半月报表调度一次,每月视频调度一次,各市逐项汇报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情况,每月底向省政府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并向各市通报。
  定期督察,现场督办。辽宁省环保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等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定期对污水处理厂主体和管网建设进度进行督察。同时省环保厅还将实行厅长包市、处长包厂制度,对每一个污水处理厂实行跟踪督察。未按期完成主体和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的污水处理厂,省环保厅将约见相关市、县政府主要领导,并派专人进驻,直到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赶上进度要求为止。
  制定措施,确保运行。督促各地方政府立即着手研究污水处理厂运行方式,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完善征收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能够立即运行。鼓励各市通过招标方式,对污水处理厂实行委托运行,降低运行费用,减少冗员。近期,辽宁省政府还将出台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对建成后不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实施责任追究。

编辑: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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