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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变更BOT资产性质对水务企业影响几何

时间:2009-04-08 16:3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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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3、4月份,正是上市公司年报密集出炉的时间,首创股份、中原环保、力合股份、南海发展、钱江水利、武汉控股等水务公司年报目前已经公布,从中可以发现,使用BOT模式投资污水项目的公司,都已经遵循了财政部于2008年8月发布的“财会2008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文简称解释),对BOT项目的资产性质进行了变更。

例如,首创股份年报中说,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2009年2月底正式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008)》中有关规定,对以BOT方式(或比照BOT方式)参与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业务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并对以前年度及本年度前期进行了追溯调整。主要的会计政策变更包括:BOT方式所取得的有关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和相关基础设施的大修或更新改造支出。

变更前,有关基础设施的购置支出,作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在施项目)核算;已取得的相关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变更后,对所取得的有关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在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如收费金额确定,确认为金融资产;如收费金额不确定,确认为无形资产,并采用车流量法或直线法在经营期限内摊销。

变更前,相关基础设施视为固定资产,有关改造和大修支出计入资产成本在未来使用期内摊销,被替换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则计入当期费用。变更后,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确认预计负债。

解释对水务上市公司的影响

4月3日,首创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董秘郭鹏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表示,首创股份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在做。因为BOT项目有一个T的部分,即资产转移的过程;企业未来是注重收费权的,收费权的价值体现了BOT项目的价值。他认为,从长远角度来说,这个解释的规定是比较符合BOT本身性质的。

谈及它可能会对上市公司贷款等方面带来哪些影响时,郭鹏说,国内的商业银行,对无形资产的贷款,在原来可能会有一些相应的条件。他认为,银行应该会在财政部这个解释文件出来后,做一些政策调整,对贷款条件有所改变。“变化肯定是有,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吧。”他说。

上海济邦投资咨询公司财务专家龚奕则认为,融资不用太担心,一方面是目前这个文件本身的实操性还有待考证,因此,这是“建立在不确定上的一个不确定”;另一方面随着国内金融体制的不断完善,融资创新模式层出不穷,无形资产的处理模式说不定更能促进国内走上真正意义的项目融资之路。

解释自身的不确定性

这个规定的出台可能也是一个跟国际接轨的状态,龚奕对中国水网记者说,在国际上,针对特许经营协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于2006年11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2号》(IFRIC 12);我国在2008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其中第五点主要是针对BOT项目资产处理。

对比这两个准则,龚奕说,后者很多内容基本上都与前者一致,本身是与国际接轨,同时也略微结合中国的国情。不足之处是,它在实操性方面还是不是很强,可能有待于财政部会计司出台一个更有实操性的准则。

我国财政部发的这个解释,只是说BOT项目资产不能作为固定资产,但是它没有解释原因。IFRIC 12则说得比较清楚:主要基于BOT项目投资方没有控制力:一是包括对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价格等的控制。这里“价格的控制”,不是说完全的定价权,只是说要对价格有约束的能力;二是期满对剩余基础设施的权利,这个权利同时也包括,在特许经营协议期间,投资者不能随意抵押处置BOT设施。通过这两点,国际上认为,经营方或者投资方本身不具备控制力,具体的控制力还在协议的授予方手中,那么,既然你不具有控制力,你就不能把它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而在我们国内没有做这样的解释。

另外,在国际上,把TOT、BOO等BOT的延伸模式是否适用相关条款也都做了解释,比如只要符合它给出的标准,那也就是适用的。国内对于TOT、BOO等是否也比照处理未做规定。

在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龚奕说,还有比较模糊的地方,比较重要的像重置资产,解释中规定得很简单,按照或有事项处理。会计准则里的或有事项有两种处理,如果能准确估计的,就是作为预计负债进入资产负债表;若不能准确估计则是作为披露事项。实际上,对于未来重置资产是很难确定“最佳估计数”,所以,基本上就是作为披露事项处理。但是在之前的会计准则里并没有针对BOT项目重置资产的披露事项的明确规定。而且,在未来,当进行重置的时候,是否把它当做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实际也没提到。按照逻辑来看,应该是作为同类处理,但是它没有明确说明。

其他的问题还有,比如资产属性改变后,折旧变摊销,涉及到一些细节,可能在操作中不尽合理。因为无形资产要摊销,固定资产要折旧。我国税法规定,像固定资产折旧,分了五档最低折旧年限要求,按照实际的不同资产使用年限分了档;另外,摊销通常不低于十年,如果有经营权年限的话可以按照年限进行摊销。而摊销相比折旧是一种一刀切的处理方法。但是,BOT项目本身的实物资产是没有变的,使用年限也还是一样的,只是资产属性认定发生了变化。比如,一个垃圾填埋项目,它的渗滤液若是用膜处理的话,膜大致3年要重置一次,而且成本很高。如果是BOT项目,被认定为无形资产,特许期限假设为20年,折旧和摊销之间的差距就很大了。

龚奕认为,现在这个解释没有配套文件支持,所以实际操作起来会遇到很多问题。不过短时间内配套政策也很难完全跟上,毕竟我国的会计制度也是2005年才跟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解释目前对于中小企业约束力还较小

那么,除了上市公司,对于水务行业中进行BOT投资的其他公司,这个解释有什么样的约束力呢?龚奕认为,中小投资主体暂时受到的影响较小。她说,这个解释文件是隶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这是个大前提,而《企业会计准则》目前只是上市公司和大中型的公司适用,中小企业仍可以使用《小企业会计制度》。在实际工作当中,她从某些地方上的税务部门了解到,在当地投资的BOT小项目,他们还是套用小企业会计制度。

而这个解释文件是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个解释,其使用范围在目前这个时间点可能并不大。2007年,上市公司开始使用《企业会计准则》,2008和2009年央企和大中型企业才开始使用,并且是未来的3-5年,大中型企业才完全使用。龚奕说,大企业毕竟只有那么几家,做BOT项目的更多的还是中小企业,暂时还没有强制规定使用新的准则,他们可能也完全不关心这个。
(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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