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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来主义”并不适用西部小城镇的排水规划

时间:2009-04-08 09:3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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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小城镇特别是西部小城镇水污染问题日趋严峻,加之随之而来的水资源供给问题以及河流生态问题,西部小城镇的水污染控制及其管理对策和技术等逐渐得到了关注。然而总体上看,西部地区小城镇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经验仍然较为缺陷,存在着经验少而同时地方管理能力不足的矛盾。加之历史上对小城镇的污水处理问题关注较少,在小城镇的规划设计等方面积累的经验较少,目前国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规划设计等大都照搬大中型城市的经验,在污水处理规模、处理工艺选择、设备选择、规划标准等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不足。近日颁布的《中国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指南》通过综合分析,提出了西部小城镇污水处理应采取的对策。该技术指南依照我国有关标准、政策特别是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技术政策,通过广泛的调研和综合活动的开展,分析、总结我国东部地区和国外发达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先进经验和教训,针对西部小城镇的自然、社会、经济和技术特点与需求,结合示范工程经验,为西部小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的前期工作、设计、工艺技术、建设、管理等提供了参考,具体对策如下:

  (1)小城镇污水处理应立足于加强管理。本着生态补偿的原则,国家应专门设立西部小城镇污水处理发展专项资金,用以克服在西部生态脆弱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小城镇必须加强自身污水收集排放系统及处理的管理水平,尽可能遵循我国自2000 年以来对于城镇防污减灾重视源头控制的综合防污减灾战略,强化管理手段,以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降低污染源的不合理分布以及加强污染的有效控制。

  (2)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依据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小城镇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做到规划先行,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和设计规模,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发展同步。在做小城镇排水规划时,除上述原则外,还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小城镇内部的排水管道(渠)系统与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小城镇污水处理与流域水污染控制统一规划;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与其他设施的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等等。由于小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一般要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不高,所以这些地区的排水专业规划水平也往往不高,因此,如果可能,排水系统规划的委托宜和污水处理同时委托,以对城镇排水系统进行整体性的考虑。

  (3)排水系统的选择和建设。不能搞一刀切的“分流制”,而应当在区域或地方水环境保护规划及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等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同时兼顾城镇街道的宽度及管道敷设与检修的方便等。污水处理设施系统的社会经济及技术可持续性应得到关注。遵循先管(渠)后厂或管(渠)、厂同步建设的原则。

  (4)小城镇污水处理的工艺选择应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环境条件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选择,不能照搬大中城市的工艺模式,应有所区别,重点考虑污水处理工艺对于小城镇的适用性,小城镇污水处理标准、污水厂的建设标准、设施的完备程度等宜适当放宽。

  (5)小城镇污水处理建设的资金筹措方式应当更加灵活。建议根据西部的特殊地理位置及其在国内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特殊重要性,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并根据生态补偿原则设立一定的补偿机制等。同时还应特别考虑运行成本的回收问题。

  (6)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模式。能力水平较低是制约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另一重要问题。一方面,应注意小城镇自身管理及运行维护等技术力量的培训和提高,另一方面,也宜提倡分散管理与集中巡查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对于后者,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行管理公司,在县域范围内对所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此外,还应当处理好小城镇污水厂自身管理与专业管理公司相结合的问题。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也应得到重视。

编辑:周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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