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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债券” 解决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资金困境

时间:2008-10-13 09:02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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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批准了“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试点的多项内容,在金融和财政方面给予了多项支持政策,其中在圈域内发行市政债、节能债及水专项债券等,引起了相关业界人士的期待,这或许为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打开一条光明的融资渠道。
  目前,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不容乐观,银行信贷紧缩,资本市场不景气,使得企业的融资能力越来越差,尤其是投资回报周期长,而收益率相对不高的市政公用事业,一直以来,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债投资,融资渠道相对单一,且已不能满足巨大的投资需求。清华水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傅涛博士表示,在这种宏观形势的影响下,政策性资金将继续保持其在市政公用事业上的投资主体地位,以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的政策性资金将进一步加强,如市政债、财政补贴性资金等。
  但是,由于现行《预算法》的约束,市政债的发行在法律上还是禁止的,由于市政债是地方政府信用债,而我国的财政与行政体制不同于像美国和德国的联邦制,地方财政并不完全独立,不能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市政债券要在中国运作,必须有自身特点。于是在此背景下,我国出现了很多“准市政债”。例如,2005年发行的“北京地铁建设债券;2007年11月20日,南京市城建集团成功发行10年期公用控股水务债券18.5亿,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南京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及相关的水环境整治项目。
  市政债券做为地方政府融资的工具,可以解决很多资金问题,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强各方面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为市政债券的发展提拱一个良好的环境,为我国的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提供又一条可融资的道路。

附:
  市政债券是指地方政府以及它们的授权机构或代理机构所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一般责任债券是由地方政府未来全部税收作为偿债来源的一种债券。收益债券则是由所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按成本收取的使用费形成的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种债券。相对于一般责任债券,收益债券投资者能够根据所披露的项目信息判断收益担保债券的信用状况。在西方发达国家,市政债券是一种成熟的融资工具,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发达国家,很长时间以来,市政债券市场也一直是其地方政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来源之一。

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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