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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童新朝发言

时间:2006-09-11 11:48

来源:中国水网

评论(

  女士们、先生们、尊敬的国际水协和大会组委会,很荣幸参与这次大会的法律问题研讨。

  中国是一个水资源的丰富的国家,但是由于淡水缺少,又是一个水资源缺乏的国家,因此中国一直以来注意对水的利用,可以说中国有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水管理。在此我们首先回顾和概括一下中国水业法律法规的现状,在基本法律层面上我们有人大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洪水法,在这一基础上又颁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

  首先,关于水源。我们可以看到在80年代关于流域制订了一些保护条例,进入90年代以后,就是行政区划制订了保护规划。在此我们可以有卫生部、环保局颁布的规章。关于城市供水我们现在有一个国务院的条例,但是这个条例已经是几十年前了。我们现在关于水价和水费的,有发改委和农业部等一些部门制订的规章,关于污水处理费没有国家性的法规,只有一些地方性的管理办法,最早我们可以看到广州市的规定,最后是上个月沈阳市公布的办法,这个办法是10月份实施。

  那么我们可以看到有一系列的许可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水利部、建设部等各有各的办法。关于市场准入,这个领域建设部是做了最领先,在2002年建设部颁布了这个领域的意见,2004年颁布了正规的部委办法。此外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在这个领域进行了一些跟进,但是只有少量的地方政府制订了地方性法规。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的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国水业管理制度的法律支撑体系,中国政府为建立这套体系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取得了巨大的进展,这个法规可以说是很全面了,但是为什么到中国水业管理仍然是一个效率不高的状态呢?我们可以看一下,在这个法律法规背后的各个政府主管部门,我在这里面只列举一部分,大家对刚才的颁布部门基本上有印象了,可以说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像中国有这么多的水业管理部门,这就形成了我们各个法规由不同的部门颁布实施,形成的不同的条块分割功能,有一些法规是各个地方自己立法,但是没有一个总的立法。关于污水防治主要由环保局制订,但是污水企业管理是建设部负责的,关于水价是发改委和建设部等都有自己的规章,但是关于污水费的收缴没有中央的统一规定。关于市场准入虽然建设部制订了一个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但是国家在很多中小城市,水的供应是由水利部门直接管的,所以建设部颁布办法,水利部管的水厂执行的时候是不执行建设部的规章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到这里面方方面面并不协调,特别是外资进入这一行业以后,以前是禁止外资进入,包括合资和投资是可以的,但是最近商务部引进了一个反垄断的概念,就又产生了矛盾。

  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问题,一个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冲突,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冲突比如说污水处理,没有走上一个健康的发展道路,这跟我们整个体系有问题,比如说发改委管建设,环保部门管达标不达标,建设部管污水厂,但是没有钱是不能运行的,但是地方政府划拨这个钱是没有级别的,这个要看上游怎么样,上游又顾忌下游,而且和平行的政府,这就不可能一步到位了。所以这些分块的管理方式,就是污水处理就无法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第二个是职能机构的问题,比如说刚才讲各个部门有自己的规定,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水质规定,第三个就是从法规上有一些不协调的地方,比如说刚才讲的没有提到特许经营的问题,但是地方管理办法当中都有这个特许经营管理费。这个就是法律概念的模糊和偏差。建设部要求公开招标选取经营者促进市场竞争,但是,我们刚刚列举的一些山东刚刚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办法要求外来和新设的企业要求先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才可以竞标,就倒置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效率低下的问题。所以造成了中国水业目前管理比较零乱,效率不够高,制约了水业的长远和健康发展。

  关于解决方面,我们只是从一个法律工作者提出一些建议,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21世纪水的价值。水可以说是本世纪首要的战略资源,我们已经听说过,大家都知道美国曾经有一个研究报告,本世纪最有可能发生战争的热点就是对水的争夺,中国作为一个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必须加强对水资源的研究,未雨绸缪。第二点是进行整合,必须整合水资源管理的整个体系,水的自然属性大家都知道,是一个完整的循环体系,我们现行的条块分割的制度应该说是违法水的自然世界的,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整合机制。最后如何整合呢?我认为首先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法规制度和规章,各个法规无论是哪个部门制订,要协调才可以执行的,如果矛盾就无法执行,无法执行的法规就是没有法规。为了实现这一点,我们要建立超越各个部委之上的管理体系,协调各个部门和地方的利益及系统化的完善。

  谢谢大家!

(中国水网)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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