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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济源市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时间:2006-06-02 17:24

来源:济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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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7日经市十一届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五月七日

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水及自建供水设施、抽取地下水、向河流、湖泊(含水库)取水、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的调查分析,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提供依据。

  第六条 严禁用水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第七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计收,每月10日前交纳上月的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由水利部门配合城市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用户,凭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缓交或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对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工业生产企业,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的,按照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40%计收污水处理费。未经处理或者经过处理,达不到国家或者省规定污水排放标准的,排污者还应当承担治理超标污水的责任。

  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征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按1.5%执行。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六条 鼓励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对生产使用中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使用中水。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或者收费标准的,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其在10日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应扣减拨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

编辑:全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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