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修订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明确医疗废水不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新增污水处理后储蓄设施要求,细分控制指标为基本与选择两类,同时删除部分指标、调整部分排放限值,并修改监督实施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项同意,我厅组织修订了自治区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通过传真或邮箱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5日。
联 系 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 马亦安
联系电话:0991-4165420;18097697118
传 真:0991-4165420
邮 箱:xjsthjttrc@163.com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西路215号
邮 编:830063
附件下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修订)》.pdf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修订)》编制说明.pdf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