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出台《“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旨在统筹推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高水平保护,该办法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减轻“草光互补”“林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 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增强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保护修复 成效,统筹推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条 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符合国家、自 治区新能源发展战略部署,经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和林草 部门“草光互补”“林光互补”等相关用地审核的光伏发电项 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第三条 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 谐共生,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生 态优先、绿色发展、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 责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组织全区 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 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在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会同同级发改、 林草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光伏发电项目实施生态环境监 督。
第五条 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1
(一)监督光伏开发活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制定与落 实情况;
(二)监督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文件要求的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三)监督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监测评价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
(四)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同级发改、林草等部 门开展光伏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五)监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 他事项。
第六条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污染, 谁治理”的原则,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依规承担责任。
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 生态安全,依法依规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 实施。
第七条 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 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环境 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发改、林草等部门对“草光互补”“林光 互补”光伏发电项目的有关要求,按照光伏发电项目“事前、 事中、事后”开展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监测和生态评价,按 照“以水定绿,采用乡土草种,宜草则草,宜灌则灌,灌草结 合”的方式实施生态保护修复,防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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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利用项目区域蒸散发减 少、土壤含水量增加等有利环境变化与项目单位自身的资金、 人才、技术等要素聚集优势,发展种养殖、观光旅游、科普研 学等生态产业,积极申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 基地。
第九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光伏开发项 目区域生态监测技术规范。各市、县(区)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监测技术规范,指导、组织光伏发 电项目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监测。
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光伏开发项 目区域生态评价技术规范。各市、县(区)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 按照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评价技术规范,指导、组织光伏发 电项目单位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光伏开发项目区域生态评价。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光伏 发电项目生态环境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光伏开发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执法。
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 定》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 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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