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修订后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了相关规定,明确 "政府方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必须给予公平补偿",同时严禁截留挪用用户付费,对拖欠费用的责任人员追责,从源头遏制政府违约。
地方也开始出台特许经营污水处理项目补贴政策。如,北京经开区2025年出台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补贴标准》,按处理规模设定差异化补贴梯度,将补贴支付与水质达标率、能耗指标挂钩,推动企业从 “重建设” 转向 “重运营”,间接降低提前终止风险。
随着生态治理体系的深化改革,在政策规范力的推动下,一些地方政府正通过主动提前回购控制权,将环保资产纳入更高效的统筹管理框架,以此提升区域污水处理的系统性和专业性,实现环境治理效能的最大化。
当然,政策在推进的过程中真正落实到位,也是很大的考验。
比如上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提到的“政府方原因”要如何界定?“公平补偿”是否能切实执行?前文提到的海天股份子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合同纠纷案例中,一个主要争议点就是“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在类似案例中,地方政府能够“主动买单”固然是好的,一定程度上会帮助企业缓解现金流压力,但是否实现了公平补偿,也是未来推进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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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
特许经营项目提前收回如何化解补偿争议?
对于政府提前解约引发的纠纷案件,近日,北京万库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刘敬霞在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指出:“运营不稳定”、经常“出水不达标”这些理由都需要一定量的监测数据、充分的证据支撑才可以,偶尔“出水不达标”构不成导致提前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实质性违约条件,企业可以抗辩。
如果是特许经营者实质性违约,而且经催告后仍不纠正,甚至导致了不良后果的,政府可以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实施临时强制接管;如果接管期间没有迹象表明企业具备继续运营项目的能力,将导致政府单方行使解除权而终止特许经营协议,但通常情况下需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支付一定对价,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要考虑员工安置等。
那么,对于争议的焦点,双方应该如何确定补偿机制和回购价格?刘敬霞指出,通常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来确定;约定不清或未约定的,可以参考行业管理、援引相关法规政策通过谈判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就需要通过诉讼或约定的仲裁机制解决争议。
刘敬霞特别指出,从企业方来讲,要在最初谈判、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时候就予以明确、详细地约定,不留争议隐患;其次是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对不清晰、不明确的内容或合同漏洞、前后不一致的矛盾或冲突之处进行补救约定、澄清;争议发生后也要争取进行协商。
中国水网观察认为,诸多鲜活案例反映出,从纠纷到共赢,我国特许经营退出机制已迈入制度化轨道。这一进化不仅缓解了环保企业的现金流焦虑,更深层次推动了生态治理体系的变革。尽管个别诉讼争议犹存,但补偿标准透明化、程序法定化的新规则框架,正在取代过去的无序缠斗,特许经营退出或迈入 "按规则办事" 的新阶段。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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