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
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企业联系点,及时听取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对涉企行政执法的意见建议。
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督促指导有关执法机关抓紧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坚决遏制趋利性执法,切实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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