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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时间:2024-04-24 11:09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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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4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云南省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严肃查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通过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集中力量查办了一批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各州(市)报送的案例中,省生态环境厅筛选出六个典型案例,现公开向社会发布。

典型案例之一 楚雄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2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武定分局根据机动车检测异常线索,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2023年11月30日11时许,牌照为云GJ****的轻型自卸货车进入该公司1号环检线进行检测,检测视频监控录像显示,该车辆检测过程中排气管处冒出明显黑烟,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显示为“合格”,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通过优化执法方式、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强化执法监管,是生态环境部门践行“包容审慎”执法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录像,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发现企业环境违法线索,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执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锁定违法行为。案例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二 临沧市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8日,临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平台系统异常数据筛查,发现临沧市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涉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经现场调查发现,2023年11月15日,该检测站对云S15***(黄牌)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监控视频显示该车检测过程中排气筒均有明显可见黑烟排放,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该检测站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结果为“合格”。该检测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临沧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机动车检测站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之一,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是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线上”监管系统查找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痕迹,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效果明显。案例具有示范性。

典型案例之三 大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大理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1日,大理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通报的违法线索,对大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该公司环保尾气视频发现,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该公司在对8辆机动车开展排放污染物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但该公司仍为上述8辆机动车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并处以罚款10.3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视频监控核查、现场调查取证,全面锁定违法行为,行为人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案例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之四 楚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楚雄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8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楚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在环检某车辆时采样探头未插入,在插管深度不足40cm的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在环检某3辆时车辆冒蓝烟,即明显烧机油的否决情况下仍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加速法)》(GB3847-2018)、《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行为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规定,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0元,处以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本案当事人作为专业的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承担着道路交通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重大责任、使命光荣,本应守法经营,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积极贡献,但在非法利益面前却丧失法律底线,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最终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教训深刻。案例具有警示性。

典型案例之五 玉溪市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根据玉溪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中心提交违法线索,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月份监控视频显示4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过程中有明显可见烟度,检测站未按《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规定判定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弄虚作假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案件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检测站对非法过检的车辆召回复检,没收违法所得360元,并处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污染是城市空气污染重要来源,机动车检测机构作为评判机动车是否能达标上路的“总关口”,本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底线,共同守护蓝天白云。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少数检测机构为了招揽生意,人为制造容易“过检”宣传效应,不惜以身试法,弄虚作假出具检测报告,最终被行政机关予以处罚,后悔莫及。案例具有广泛警示教育意义。

典型案例之六 玉溪市某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例提供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根据玉溪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中心抄告违法线索,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玉溪市某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环保尾气检测视频资料,发现2月17日、20日该公司对2辆车辆检测过程中,车辆排放明显可见黑烟,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排放合格判定规则,但该公司仍给上述车辆出具了排放合格的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态环境违法。

二、案件处理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之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责令该公司对非法过检的车辆召回复检,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三、案件启示

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案件频发态势,生态环境部门近年来明确将其纳入执法监管工作重点,并始终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以实际行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本案中,当事人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值得警醒。案例具有警示性。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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