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气网了解到,近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瓯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温环龙责改〔2023〕1004号
浙江瓯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8月28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王小国、黄伯瑜对你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抽查了温州永达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两份,分别为废水检测报告(编号OHJ82307033)、环境空气检测报告(编号OHJ62307052),及相关资料台账、设备数据。
经查:1.废水检测报告(编号OHJ82307033)检测项目采样人员为林建华、孙坚、范定炎,采集样品1件,采样时间15分钟以下,你单位现场采样时只录像记录了采样人员润洗采样瓶以及采集水样过程,未按照《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和《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检测监测服务录像记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现场采样时识别标识码张贴等全过程录像记录。 2.环境空气检测报告(编号OHJ62307052)项目采样人员为孙坚、林建华,制图人林建华、倪孟,共在(1号、2号、3号、4号)4个点位采集样品数16件,其中,DMF样4件,TSP4件,VOCs4件,甲苯、二甲苯4件,该项目采样VOCs采样时间为45分钟,甲苯、二甲苯采样时间为60分钟,DMF采样时间为60分钟,TSP采样时间为60分钟,你单位只记录了(2号、4号)2个点位在现场采样中间节点部分采样的过程,未按照《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检测监测服务录像记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采样人员、采样设备编号及状态、识别标识码张贴等关键内容录像记录,也未对1号点位和3号点位现场采样录像记录;共在(2号、3号、4号)3个点位采集臭气样品数9件,臭氧采样时间15分钟以下,未按照《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检测监测服务录像记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该项目现场采样时进行全过程录像记录。属于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温州永达利合成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张启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 2023年8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光盘1份,检测报告(OHJ82307033、OHJ62307052)及相关材料复印件2份,证明:1.你单位提供的废水检测报告(编号OHJ82307033)相关资料台账显示,该项目采样人员为林建华、孙坚、范定炎,采集样品1件,采样时间点为12:03分。你单位提供的采样录像只记录了采样人员润洗采样瓶以及采集水样过程,现场未提供识别标识码张贴等全过程录像记录。2.你单位提供的环境空气检测报告(编号OHJ62307052)相关资料台账显示,该项目采样人员为孙坚、林建华,制图人林建华、倪孟,共在(1号、2号、3号、4号)4个点位采集样品数16件,其中,DMF样4件,TSP4件,VOCs4件,甲苯、二甲苯4件,该项目采样VOCs采样时间为45分钟,甲苯、二甲苯采样时间为60分钟,DMF采样时间为60分钟,TSP采样时间为60分钟,你单位提供的采样录像只记录了(2号、4号)2个点位在现场采样中间节点部分采样的过程,现场未提供对采样人员、采样设备编号及状态、识别标识码张贴等关键内容录像记录,也未提供对1号点位和3号点位现场采样录像记录;共在(2号、3号、4号)3个点位采集臭气样品数9件,臭氧采样时间点分别为9:53、9:58、10:03、13:06、13:09、13:11、15:27、15:29、15:32、你单位现场未提供该项目采样录像记录;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空间布置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4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被调查询问人员的基本情况、被调查询问人员在此次违法行为中涉及违法程度的情况、检测费用情况以及你单位未按照《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温州市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检测监测服务录像记录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现场采样过程进行录像记录,属于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5.浙江瓯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李祖淑居民身份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已取得检测资质的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的情况;
6.检测技术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废水检测报告(编号OHJ82307033)和环境空气检测报告(编号OHJ62307052)检测费用的情况;
7.孙坚居民身份复印件1份,上岗证复印件1份,证明孙坚的基本情况以及他在你单位所属部门、岗位等情况;
8.李上锡居民身份复印件1份,上岗证复印件1份,任命文件复印件,证明李上锡的基本情况、他在你单位所属部门、岗位、工作职责等情况;
9.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文件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住所和温州永达利合成革有限公司住所不属于浙江省“三线一单”内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件(温环发{2023}5号)复印件1份,证明温州市生态服务机构开展检测监测服务要执行对录像记录的各项规定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8月31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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