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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时间:2023-07-12 17:19

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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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要求,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平稳推进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北京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0日至8月9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gc@fgw.beijing.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5号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传真电话:010-55590842

4.联系电话:010-55590403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0日

附件1

关于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文件要求,现将本市再生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再生水价格由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再生水的用户不缴纳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

三、水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加强对再生水生产、销售企业(单位)管理指导,保障重点用水单位供应。强化再生水生产、销售特许经营或委托运行协议管理,源头约束企业(单位)价格行为。强化再生水行业标准约束,确保再生水质价相符。

四、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再生水价格执法,依法查处再生水价格违法行为。

五、鼓励再生水供需双方按照《再生水协商定价行为指南》等团体标准协商确定价格。

六、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北京市再生水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4〕8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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