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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

时间:2023-05-30 11:16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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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2023-2025年)》,实施方案要求,到2025年,长江干流上海段水质稳定达到II类,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稳步提升;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2.5%(以国控断面计),全市河湖稳定消除黑臭、劣Ⅴ类水体,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5%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化肥农药施用量分别比2020年下降9%和10%,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全覆盖,农膜实现基本全量回收。全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划要求,现将《上海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17日

上海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实施方案(2023-2025年)

  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是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上海地处长江入海口,因江而生、因江而兴,既是长江经济带与世界联通的重要枢纽,也是守护长江生态环境和安全的重要屏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及相关政策规划有关要求,按照《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迈向建设美丽上海新征程的实施意见》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推动源头治理、促进绿色转型的总抓手,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夯实共抓大保护工作基础,把上海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坚决守住生态环境底线不动摇。注重保护与发展的协同性、联动性、整体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高水平保护引导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种生态要素的协同治理,以河湖为统领,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从源头上系统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保护,推动重点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加强地上地下、陆海统筹,增强各项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锚定精准治污的要害、夯实科学治污的基础、增强依法治污的保障。遵循客观规律,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因地制宜、科学施策,落实长江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加强全过程监管,提高长江保护修复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坚持多元共治、落实责任、协力攻坚。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各区人民政府方案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长江干流上海段水质稳定达到II类,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稳步提升;全市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2.5%(以国控断面计),全市河湖稳定消除黑臭、劣Ⅴ类水体,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重要河湖生态用水得到有效保障,水生态质量明显提升;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5%以上,化肥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3%以上,化肥农药施用量分别比2020年下降9%和10%,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全覆盖,农膜实现基本全量回收。

  二、持续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四)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要求,加强水源保护区环境监管。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的通知》要求,做好年度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探索水源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的新模式,推动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含汾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打造跨界水源地协同监管示范样本。推进本市自来水厂在常规工艺基础上增加深度处理工艺。到2025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比例保持100%,全市自来水厂深度处理率达到90%。(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等参与。以下均需相关区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五)打好“消黑除劣”成效保卫战

  全面整治本市水质易反复水体,持续巩固全市河湖“消黑除劣”治理成效。完善河湖长制,推进50个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健全雨污混接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防控混接新增和返潮。推进初雨调蓄设施建设。加强泵站放江综合治理。到2025年,全市河湖稳定消除黑臭、劣Ⅴ类水体,建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美丽河湖、幸福河湖。(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六)持续提升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能力

  实施竹园污水处理厂四期、泰和污水处理厂二期、白龙港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建设,完成新河、堡镇、奉贤西部等郊区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统筹污水厂污泥、河道淤泥、通沟污泥工程设施建设,推进煤电基地污泥掺烧。开展泰和、竹园四期污泥干化工程及白龙港片区干化焚烧设施建设,建成浦东新区、嘉定区等污泥独立焚烧设施。到2025年,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9%。(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完善市政管网建设和运维。启动新一轮排水系统建设工程,完成苏州河深隧试验段建设。完善污水管网,完成南干线改造工程,实施竹园-白龙港污水连通管和竹园-石洞口污水连通管工程,推进合流污水一期复线工程建设,增强污水片区输送保障能力和系统安全性。推进污水二三级管网新建工程及污水泵站新建、改扩建工程,增强地区污水收集能力,实现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强化排水管道设施维护,开展排水管网周期性检测修复,充分发挥排水设施效能。加强排水系统智能化管理,推动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运行。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97%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能力。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布局,生活垃圾焚烧能力达到2.8万吨/日。推进老港二期、宝山等湿垃圾集中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及分散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力争利用能力达到1.1万吨/日。推进宝山和浦东海滨再生能源中心、上海生物能源再利用项目三期等一批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和湿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达到3.8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100%,全面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七)深入实施工业污染治理

  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排查整治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推动提升园区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基本完成规划保留工业区外化工企业布局调整。聚焦低效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引导资源高效优配。鼓励有条件的化工园区开展初期雨水污染控制试点示范,实施化工企业“一企一管、明管输送、实时监测”,防范环境风险。到2023年,全市化工园区完成认定工作。到2024年,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质量和污水收集处理效能明显提升,污水实现应收尽收。(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八)深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和农村污染治理

  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试点,推进农产品绿色生产基地建设,继续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环境友好型肥料。推进水肥一体化技术应用,减少挥发和流失,提高肥料利用率。推进农药减量控害,强化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全程绿色防控。以灌区为单位,开展种植业面源污染监测体系、治理模式和管理对策试点研究,建立长期、动态的监测跟踪机制。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技术支撑,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推行畜禽粪肥就近就地规范还田。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定出台本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落实养殖尾水排放属地监管职责和生产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农业废弃物管理,规范回收处置和综合利用,推进农膜回收,严禁不合格农膜的使用,试点推广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到2025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99%以上,农膜实现基本全量回收。(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结合乡村振兴建设,开展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提质增效工作,采用就地改造、资源化利用和生态管控等方式,不断扩大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覆盖面;加强行业监管,提升设施运维管理,确保污水治理成效。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九)强化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

  严格执行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管控措施,加强船舶使用燃油情况监管。加快海港专业化泊位和内河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提高岸电设施覆盖率和使用率。有序推进黄浦江轮渡、游览船和公务船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强港航污染物防治,推动船舶和港口环保设施改造,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衔接。制定实施《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优化船舶污染物全流程监管机制,加强监视监测,提升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应急能力。到2025年,船舶水污染物依法处置、达标排放,载运化学品船舶洗舱作业基本实现应洗尽洗。(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十)深入推进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持续推进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全面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干流上海段、黄浦江、吴淞江(苏州河)、急水港、太浦河、拦路港、红旗塘、大泖港、黄姑塘、淀山湖、元荡等长江和太湖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排污口排查溯源,基本完成全市其余镇管以上河湖水体排污口排查溯源。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基本完成前述长江和太湖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泊以及中心城区排污口整治,其他区域制定印发排污口整治方案,持续推进整治工作;建成法规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一)加强总磷污染控制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编制上海市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科学合理确定总磷污染控制目标,从生活污染、面源污染、工业污染、流域生态保护及内源污染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等方面加强总磷污染控制。到2025年,全市总磷排放量较2020年削减5%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二)加强涉镉涉铊重金属污染防治

  持续开展农用地土壤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依法依规将相关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切断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加强涉铊污染防治,全面排查本市涉铊企业,摸清涉铊企业底数,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十三)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和清运,鼓励在商务楼宇、大型社区等重点区域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回收设施。规范塑料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置,建立健全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兴领域企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标准。开展快递包装绿色转型行动。结合河湖、堤防日常管理养护等工作,常态化开展河道湖泊、海塘滩涂等区域塑料垃圾打捞整治,强化沿江岸线塑料垃圾清理。严查塑料垃圾非法倾倒岸线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绿化市容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步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围绕地下水污染源及周边有序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按照《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到2024年完成本市涉化工类和金属制品类行业工业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深入推进水生态系统修复

  (十五)落实水生态考核机制

  落实国家水生态监测评价考核要求,试点开展全市分区水生态监测评价和考核。完善本市水生态监测评价网络,推进水生态考核监测支撑能力建设。在长江、苏州河、淀山湖、黄浦江等重要水体已有的水生生物调查和评估试点基础上,选择代表性骨干河流、湖库以及国控监测点位等拓展生物多样性、生物体质量及生境调查等监测和评估。进一步构建完善涵盖水质、生物、生境指标的水生态监测与评估体系并业务化运行,逐步开展分类、分区、分级的水生态监测与评估,为水环境改善效果评估等奠定基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六)扎实推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

  落实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华鲟拯救行动计划(2015-2030年)和长江江豚拯救行动计划(2016-2025年),实施长江口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及效果评估,建立长江口水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生境监测体系,制定长江口水生生物资源监测技术规范。坚持长江口水生生物资源本底调查和常态化监测,积累长江口水生生物及其生境本底、变化趋势相关数据,科学评估长江禁渔和物种保护成效,开展长江口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等参与)

  (十七)全面实施十年禁渔

  落实落细本市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各项政策措施,持续开展“十省百县千户”长江退捕渔民跟踪调研,健全就业帮扶台账,持续巩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和就业帮扶工作,将“零就业”家庭的退捕渔民作为重点帮扶对象,确保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退捕渔民实现就业。尽快完善本市“长江禁捕智能化管控系统”。到2025年,禁渔水域管理秩序良好,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市农业农村委牵头,市人社局等参与)

  (十八)实施林地及湿地保护修复

  以近郊绿环、市域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为骨架,聚焦重点结构性生态空间实施造林,实施森林抚育15万亩,调整和补植以乡土植物为主的“四化”树种,培育建成“四化”示范森林10万亩。利用现有百亩、千亩以上公益林资源和生态片林,建设一批特色明显的开放休闲林地,成为森林公园雏形。保护长江河口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维护青西淀山湖区湿地生态本底,提升杭州湾北岸边滩湿地生态品质,恢复“一江一河”河流湿地空间。到2025年,全市净增森林面积24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19.5%以上;维持本市湿地总量稳定。(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十九)深入实施自然岸线生态修复

  巩固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严格岸线功能分区管控,严格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严禁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依法清理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以“一江一河”为引领,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河湖滨水空间建设,重塑健康自然的河湖岸线。(市水务局牵头,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二十)推进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

  推进崇明北沿、九段沙、南汇东滩等重大湿地生态修复项目方案研究,协同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蓝色珠链建设,探索构建长三角一体化湿地保护修复示范区。积极推进崇明北湖(东)林水复合生态修复、临港南汇嘴生态园等建设。持续推进淀山湖等湖库富营养化治理。(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二十一)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监管

  着力强化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编制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和勘界定标。合并崇明东滩和中华鲟自然保护区,优化佘山森林公园、西沙湿地公园,新建一处自然保护地,逐步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自然保护地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分类系统。全力推进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工作。(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根据国家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本市自然保护地定期开展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切实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监督,全面提升保护成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绿化市容局等参与)

  四、着力提升水资源保障水平

  (二十二)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健全各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指标体系,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进一步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二十三)切实保障基本生态流量(水位)

  落实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加强生态流量(水位)监管,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管控。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管理,落实流域调度方案,实施分片精细化调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市水务局负责)

   五、加快形成绿色发展管控格局

  (二十四)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在上海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严格落实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通过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规划、上海大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等跨区域规划加强流域、区域层面的共享共治,促进一体化的空间治理格局。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严格用途管控。(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绿化市容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二十五)推动全市精细化分区管控

  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完善动态更新和调整机制,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三线一单”实施成效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六)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强化环境监管、监测和执法联动。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证审批衔接改革试点;建立与排污许可相衔接的污染源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后期监管,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风险评估,落实有关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探索试行生态沟渠、暴雨塘等农田径流污染物生态拦截技术应用与效果评估。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七)防范化解沿江环境风险

  加强沿江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提升企业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能力。提高长江口环境风险预报预警能力,加强长江口溢油、危化品等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编制“以空间换时间、以时间换安全”的“南阳实践”上海方案,完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应急局等参与)

  健全完善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和风险会商机制,推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实现与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系统互联互通。组织开展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定期开展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等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深化应用洪涝、气象、海洋灾害等多灾种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市应急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规划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八)引导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开展本市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遴选工作,以“节水制度齐全、节水管理严格、节水指标先进”的水效领跑者为示范标杆,巩固提升本市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参与)

  制定循环经济重点技术推广目录,支持企业采用固体废物减量化工艺技术,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快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深化园区循环化补链改造,利用新技术助推绿色制造业发展,实现现有循环化园区的提质升级,引导创建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到2025年,创建200家以上绿色制造示范单位,打造一批国家级示范,推进10家绿色设计和零碳工厂试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绿色创建占比达25%以上,绿色产品供给量大幅提升,绿色制造水平显著提升。积极培育环保装备制造规范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支持创建国家级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推动一批相关领域的科研基地平台建设。高标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构建生活垃圾分类常态长效机制,优化装修垃圾投放收运模式,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能力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提高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落后产能淘汰调整。优化石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杭州湾石化产业升级。持续推动桃浦、南大、吴淞、吴泾、高化等重点区域整体转型,加快推进碳谷绿湾、星火开发区转型升级。(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联保共治

  (二十九)深入推动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

  与苏浙两省共同制定出台并实施淀山湖、元荡、太浦河等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周边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持续完善跨界饮用水水源联合保护机制

  与苏浙两省共同抓好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的深化落实,协调推进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协同划分工作。强化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上下游水质监测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水源地致嗅物质等预警监测体系建设。依托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示范区智慧大脑生态环保平台,加强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及其支流周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信息等共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一)协调推进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同立法

  进一步夯实立法基础,完善立法草案,协调推动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制定实施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强化实施保障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依托上海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加强本市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工作的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依托城市运行综合管理平台和各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同、条块联动。强化各区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落实作用,确保攻坚战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实施计划分解落地。构建减污降碳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制度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三)强化法制与标准保障

  通过公开审判重大环境资源案件、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设立司法保护基地和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等形式,发挥司法示范引领作用,提升人民群众长江保护法治意识。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及本市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及时启动损害调查、开展磋商等,严格追究责任者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推动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法规制定实施。(市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参与)

  (三十四)健全资金与投入机制

  市、区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统筹安排资金,积极支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持续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林业建设和湿地保护修复、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等重点工作。持续推进上海枫泾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并纳入生态环境部绿色金融库,进一步探索本市EOD模式实践。加大项目融资模式创新力度,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发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保投入。(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加大科技支撑

  结合长江河口超大型城市特点,重点针对长江口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生态健康诊断、系统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入江入海河流污染溯源、定量解析和水质改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河口海岸碳汇监测、航道疏浚土生态利用、典型工业废水近零排放和污泥资源化、新污染物治理等加强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重点突破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跨行政区氮磷总量控制、淀山湖水华暴发机理、汛期面源精准溯源解析、城市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平原河网降浊机理、河湖生态缓冲带构建修复、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等技术难点。加强已研发技术产品的集成示范,完成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主体。发挥好本市生态环境领域科研力量多学科联合、多部门协作的作用,积极争取长江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国家重点专项支持,组织本市科研团队积极参与“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和技术帮扶,为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协同治理,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提供科技支撑。(市科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参与)

  (三十六)严格监督执法

  按照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要求,编制上海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定期调度整改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盯办。整改工作完成后,开展验收销号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视情拍摄上海市生态环境警示片。严肃查处表面整改、虚假整改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检察院等参与)。

  配合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等工作,紧盯督察反馈意见,编制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定期调度整改工作进展,开展现场检查盯办;整改工作完成后,开展验收销号工作。深入开展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对污染治理不力、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视情组织专项督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持续深化打击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加大对长江口水域,各类保护区水域、沿江沿海滩涂港汊等非法捕捞多发水域的整治力度,在捕捞、运输、销售等环节全面发力,斩断涉渔黑灰产业链。依托长三角警务一体化,加强区域禁捕警务合作,形成沪苏浙皖四地公安机关跨省(市)打击合力。(市公安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深化推进打击长江上海段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紧盯“人、船、砂、证、案、钱”六个要素和“采、驳、运、销”四个环节,依法严惩盗采江砂海砂犯罪以及由盗采江砂海砂衍生出的各类上下游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涉砂黑恶势力及“保护伞”,遏制长江上海段非法采砂犯罪活动。不断健全完善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执法、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查处非法取水、侵占河道岸线等破坏水生态水环境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审理涉长江流域保护环境资源案件,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监管等行政执法,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依法审理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做好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保护和修复。加大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完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统筹适用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深化司法协作机制建设,加强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法院之间工作衔接,提升跨域环境诉讼服务能力。深化司法公众参与,提升人民群众长江保护法治意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持续优化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实现多种监测手段相融合及多种数据结果相互印证、相互补充,为地表水污染预警预报、风险评估和污染成因分析提供数据支撑。开展新污染物监测试点。优化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持续开展区域性地下水与重点污染源地下水监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规划资源局等参与)

  (三十七)促进全民行动

  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导群众建言献策,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鼓励群众、新闻媒体等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和违法行为。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进网络。加大环保公益文化推广,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和科普活动。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让全社会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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