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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10座再生水厂 改造5座污水厂,北京启动第四个三年治污行动方案

时间:2023-02-13 11:12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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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强农村水源地监管。依法划定农村水源地保护范围,明确水源地管理责任,健全巡检机制,强化日常保护管理。开展农村水源地环境污染问题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在农村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倾倒填埋垃圾、排放废污水等行为,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配合)

  (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特许经营服务机制。研究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运营绩效挂钩的付费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强化特许经营企业绩效考核,保障特许经营项目运行经费投入。将海淀区山后地区、丰台区河西地区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纳入市级中心城区特许经营范围,研究探索中心城区特许经营范围内新建(扩建)再生水厂投融资体制。深化水价改革,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逐步实现全成本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配合)

  2.建立资源化循环利用激励机制。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探索建立分流域再生水利用市场化机制,落实使用者付费制度,引导再生水供水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在合理价格区间内自主协商确定再生水价格。鼓励再生水供水企业将再生水收益用于扩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投入。通过政府专项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模式,开展资源化循环利用建设试点工作,畅通社会资本参与渠道,形成市场化良性运转机制。充分利用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激励支持政策,推动再生水厂污泥沼气、光伏发电及污水(再生水)冷热能资源循环利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3.探索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针对新阶段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特点,探索建立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水环境质量和水生态健康状况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核算方式。(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三、支持政策

  (十一)完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支持政策

  1.中心城区、回龙观天通苑地区。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按照中心城区特许经营范围内新建(扩建)再生水厂投融资体制确定的政策执行,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剩余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污水管线、再生水管线、溢流污水调蓄净化设施、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资金和非原管径原路由排水管线更新改造资金及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剩余50%的征地拆迁资金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原管径原路由排水管线更新改造、雨箅子“平改立”、排水管网错接混接整治、除臭系统改造、排河口垃圾拦截装置及一体化处理装置安装等建设运营费用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局牵头,相关区政府配合)

  2.城市副中心及拓展区。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城镇地区污水管线和再生水管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征地拆迁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农村地区污水管线和再生水管线骨干管网建设资金的70%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拆迁资金和剩余30%建设资金由通州区政府承担。(市发展改革委、通州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其他城镇地区。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污水管线、再生水管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地区给予差异化支持,其中生态涵养区城镇地区为90%、平原区城镇地区为70%;剩余部分建设资金和征地拆迁资金由所在地区政府承担。(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其他农村地区。再生水厂(站)建设资金由特许经营主体承担,征地拆迁资金由所在地区、乡镇政府共同承担。污水管线和再生水管线骨干管网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地区给予差异化支持,其中生态涵养区农村地区为90%,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农村地区为50%,其他农村地区为70%。(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农村地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营维护支持政策

  市级财政对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厂(站)和管网运行维护实行差异化支持政策,对生态涵养区农村地区和城市副中心规划范围以外的通州区农村地区给予70%的运营维护补贴,对平原区农村地区给予60%的运营维护补贴,对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农村地区给予50%的运营维护补贴。农村地区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维护补贴基数为0.5-3.2元/立方米,农村地区污水管线、再生水管线、雨水管线维护补贴基数为20元/米·年。(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牵头,相关区政府配合)

  四、保障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市统筹、区负责的工作机制,成立市级全面打赢城乡水环境治理歼灭战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成员单位由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组成;专班下设深化改革组、规划指导组,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牵头,负责加强对各区和市排水集团的服务指导;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专班日常工作。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成立区级工作专班,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城乡水环境治理工作,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力度,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十四)强化监督考核

  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将目标任务逐项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形成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级专班办公室。市级专班办公室汇总形成全市年度工作计划,将各项重点任务纳入市总河长令,强化监督考核。对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加强社会共治

  广泛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建立水资源浪费、水环境污染、水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激发市民群众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热情,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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