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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2-02 09:06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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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7.强化介质协同治理。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与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在其中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并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排查整治环境隐患,评估环境风险并采取防范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推进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南平邵武金塘工业园区等典型园区开展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示范。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

8.实施治理试点工程。福州以化工和医药、厦门以电子和橡胶、漳州以皮革和农药、泉州以石化和印染、三明以精细化工和水产养殖、莆田以鞋服和涂料、南平以氟化工和禽类养殖、龙岩以化工和畜禽养殖、宁德以新能源和渔业养殖为重点行业,至少有1个重点工业园区和2家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鼓励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9.推动数字智慧管理。依托省生态云-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探索建立以数字化为引领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模块,赋能新污染物筛选、评估与管控。建立全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结果数据库,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环境准入、调查、监测、管控、执法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加强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排放、进出口等部门数据共建共享,贯通化学物质全生命周期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0.建立调查监测体系。着手建立“1+3+X”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成立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委员会对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质量负总责;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现有资源,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等,在福州市、厦门市和泉州市分别建立区域中心实验室,重点针对检测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污染物开展监测方法研究、建立与推广;若干社会化机构重点针对检测技术成熟的新污染物开展监测。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全省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

11.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监测支撑能力,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设备建设,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测试实验室,提升新污染物非靶向监测分析能力。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监督、执法装备的标准化水平。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培育一支业务精湛、视野开阔、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研究制定本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检测方法标准和《福建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探索编制重点行业企业新污染物排放可行性技术指南。

12.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成立省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分析检验技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抗生素、微塑料生态环境危害机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新污染物暴露与致病机理等需求开展研究。依托福建生态文明科创产业中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推动产学研用结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美丽福建建设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内容。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商务、卫健、税务、人行、银保、海关、海洋渔业、市场监管、数字办、药监、疾控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部门协调机制,下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调查监测委员会和治理专家委员会,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加强信息共享、监管协同,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于2023年6月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治理试点工程清单,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相关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进出口、生产、销售、使用、排污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执法力度,加强部门间联动执法,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三)拓宽资金渠道。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资金保障,积极申请中央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资金,支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优先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示范区建设、机理研究及关键技术研发。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精心谋划以生态环境为导向(EOD)的新污染物治理试点项目,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污染场地修复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企业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多形式、全方位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健康消费理念。鼓励企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鼓励公众通过“12345”等投诉举报平台,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构建新污染物多元化社会共治格局。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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