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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深入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22-08-26 14:4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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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市、县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结合专项行动目标要求,科学编制新一轮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分年度目标,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实施方案于2022年9月底前报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备案,并每半年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二)落实资金保障

各市、县要建立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足额落实运行维护经费。要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将项目捆绑打包,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省级预算内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对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项目,可申请政府专项债券支持。2023年到2025年,省级财政从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相关专项资金中继续支持市、县污水管网建设改造。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支持。(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费价税机制

各市、县要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动态调整。各市、县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推广按照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支付运营服务费。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税务局和厦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管考核

各市、县应加强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的监管,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对不严格执行排水专项规划、水污染排放标准以及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和查处。持续开展市、县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和水质抽检。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任务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河湖长制考核,考核结果较差和相关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适时给予通报或约谈。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舆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省住建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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