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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适度强化生态环保等领域的省级财政事权

时间:2022-06-15 09:30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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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任务举措。《意见》5000余字,共18条举措,涵盖了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关系理顺、转移支付制度、财政管理规范等内容。这是2002年之后,时隔近20年国务院再次专门部署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任务举措。《意见》5000余字,共18条举措,涵盖了省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收入关系理顺、转移支付制度、财政管理规范等内容。这是2002年之后,时隔近20年国务院再次专门部署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安排,各地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落实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任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还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有的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

本次《意见》的发布,也是为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白景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长期看,《意见》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发展更平衡更充分,进一步增进民生福祉,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度强化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保与治理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

《意见》在推动加快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面,提出了五项具体举措。

一是根据事权属性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避免事权错配造成职能和管理的越位或缺位。二是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对需要跨区域统筹协调或外部性较强的事务,适度强化省级责任。三是根据财政事权划分明确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四是差异化确定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既要通过上下级共同负担的机制减轻基层支出压力,也要通过差异化的分担办法更好发挥共同财政事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作用。五是落实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上级财政要足额安排转移支付资金,不能让下级因履行委托事权而额外增加负担,不得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避免加重基层负担。

此次《意见》清晰界定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要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提出适度强化教育、科技研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粮食安全、跨市县重大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防范和督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的省级财政事权。将直接面向基层、由基层政府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建设、农村公路、公共设施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级财政事权。

同时,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按照政府间财政事权划分,合理确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其履行的财政事权确定。共同财政事权要逐步明确划分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按照减轻基层负担、体现区域差别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推动建立共同财政事权保障标准,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研究逐步推进同一市县不同领域的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统一。上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下级履行的,要足额安排资金,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

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

如何在分税制的原则框架内,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保证基层财政有稳定收入来源?《意见》为此提出了三方面改革举措:

一、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

二、规范收入分享方式。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对非税收入可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规范设区的市与所辖区之间的收入关系。结合税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三、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结合省级财政支出责任、区域间均衡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等因素,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确定省级分享比例。省级财政应完善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缓解退税相对集中市县的退税压力,确保退税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省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上海财经大学范子英教授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此次《意见》亮点之一,是省以下的收支两端统筹,大方向都是财权和事权双集中。而且明确了“三保”的责任归属,特别是省级财政兜底,而不是中央财政。

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一般性转移支付向担负生态环保等职责的重点功能区域倾斜

进一步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明晰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有助于更加精准地发挥不同转移支付的政策作用,推动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为此,《意见》明确了以下改革举措:

一是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担负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在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面,下级政府要确保上级拨付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全部安排用于履行相应财政事权。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二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调整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格局,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三是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一方面,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有保有压,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到要紧处,不该花的钱一分也不能花,防止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铺张浪费肆意挥霍。另一方面,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围绕政策目标主要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与下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成本相衔接,考虑下级政府努力程度,强化绩效管理,适度体现激励约束。

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

如何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意见》强调,要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

一、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事务管理及执行方式、机构职能调整等客观实际,动态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健全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财政自给率变化、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

二、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探索建立省以下区域间均衡度评估机制,定期开展评估。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情况,结合省以下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分布和规模、财政收支均衡度等变化,适时稳步调整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划分。省级可通过合理调整收入分享方式或分享比例等办法,抑制收入虚收空转行为。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体制调整,涉及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以及上解等具体办法,应依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严格各类转移支付设立条件和决策程序,健全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根据省以下区域间均衡度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为重点的后评价制度,将绩效评价、后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安排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强化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科学高效、规范合理用好资金。健全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将与中央财政直达资金对应的地方财政资金纳入直达范围,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安排支出,更好发挥惠企利民作用。

同时,《意见》还重点指出了对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的具体做法,如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各地区要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保持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强化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举债融资约束,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合理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切实防范债务风险;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按照突出重点、利于发展、管理有效等要求,因地制宜逐步调整优化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实施范围和方式;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已经是新时代任务,而这跟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此次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也有利于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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