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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D、氨氮必测,《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时间:2021-11-02 14:26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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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 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运维管理资金筹措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市(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细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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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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