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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 (2021—2025 年)

时间:2021-06-24 10:21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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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力争到 2025 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国家要求的 65%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 90%以上,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持续增强。积极探索实践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 模式),指导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资源产业开发、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关联项目或产业一体实施、统筹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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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6 月 17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

  (2021—2025 年)

  为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属地主责、多元共治,因地制宜、梯次推进,建管并重、市场运作,分年度推进实施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重点治理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重点村庄。力争到 2025 年,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国家要求的 65%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 90%以上,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持续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编制专项规划。各地应于 2021 年 8 月底前完成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合理制定各年度计划,策划生成年度项目清单。年度项目清单于每年 3 月3底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报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汇总筛选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卫健委、水利厅、文旅厅等配合。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精准治理。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地形地貌、人口分布、施工条件等,因地制宜、合理选择“纳厂、集中、分散”等技术路线,优选经济适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设备,强化资源化利用,实施精准治理,坚决禁止“一刀切”。采用纳厂和集中技术路线的要突出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对已开展治理的村庄,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建厅、卫健委、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等配合)

  (三)规范建设运维。各地要坚持“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淘汰一批”,逐村逐户现场踏勘、合理设计,精心组织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对处理设施及管网进行日常养护、定期巡查,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发改委、住建厅等按职责分工)

  (四)提升治理水平。各地要坚持“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统筹考虑,与农村道路、河道整治、环境治理等项目协同建设,与城镇(含乡镇)污水厂网建设、农村户厕改造协同推进。纳入省级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名单的地区(详见附件 3),2021 年 7 月底要出台试点方案,加快推进试点示范工程,省生态环境厅要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和模式。省直相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出台技术指南、建设指引,组织推荐适用工艺技术装备。(指导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

  (五)推行社会共治。各地要加强基层协管力量,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村级协管队伍的工作范畴。发挥村级组织力量,有序组织村民参与项目建设。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农村“五老”等力量,帮助推动项目落地和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和问题曝光。(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

  (六)强化成效管理。各地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任务在线调度管理、问题及时转办督办、整改限期落实反馈。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常态化开展成效评估、明察暗访、企业信用评价。以污水收集率、出水达标率为重点,实行以效付费,每5季度或每半年开展成效考核。(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农业农村厅、住建厅、发改委等配合)

  三、实施模式

  (七)推行城乡水务一体化

  明确实施主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平衡收益、协同搭配,捆绑打包项目,以市、县(区)为单位,优选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含厂站及管网)项目“投、建、管、运”,市、县(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授予特许经营权。鼓励省内有投融资能力、项目运营能力及相关经验的国有企业与地方合作组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公司。(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发改委、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稳步推进一体化。坚持建管一体化、供排一体化,统筹考虑区域协同搭配、收益平衡,鼓励将城乡供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整体打包给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建设运维。对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村庄污水管网与城镇污水管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日常运维鼓励由城镇污水厂网运维单位统一负责,运维费用按相应渠道保障。(指导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

  明晰资产权属。根据产权及经营权归属,依法依规、分类分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逐步实现由同一公司负责。对产权及经营权属于集体或国有的,通过无偿使用、租赁、作价入股、委托代管、兼并收购等方式整合;对其他情形的,鼓励通过作价入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回购,或待特许经营期限到期后实施整合。各地在资产整合过程中要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单位:省国资委、生态环境厅、住建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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