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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来啦!两部门重磅发布《“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时间:2021-06-11 16:16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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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费价税机制

各地要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根据当地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考虑污水排放标准提升和污泥处置等成本合理增加因素动态调整。长江经济带省(市)要按照《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管理,实施装表计量,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各地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保障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正常运维。鼓励建立运营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挂钩、按效付费机制。鼓励通过以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各地要依法落实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监督管理

落实“节水即治污”理念,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科学制修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和监督检查。加强城市“小散乱” 沿街商铺等的整治与治理,施工降水、基坑排水应当依法达标排放。规范工业企业和园区排水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对工业废水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情况进行排查,组织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的,应限期退出。加强管材质量市场监管,严把生产质量关,以伪劣管材生产和销售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伪劣产品。严格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移交,严把工程质量关,严肃责任追究。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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