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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垃圾焚烧发电厂等协同处置方式作为污泥处置的补充

时间:2021-02-20 16:12

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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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机制改革。开展全省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设施摸底排查。地级及以上城市依法有序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并定期更新,建立5—10年的检测评估机制;广州、深圳市率先构建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智能化管理平台并动态更新,建立3—5年的检测评估机制;鼓励县级市和县城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并定期更新,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等工作需要,提升市政排水设施动态化、精细化、信息化运维管控水平。加快建立完善城市排水系统“厂网一体化”管理机制,积极推广“厂网河一体化”,逐步统筹至由统一部门(公司)负责厂、网、泵站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初步构建按照入厂污染物总量付费机制,新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按照入厂污染物总量付费机制,鼓励既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推动按照入厂污染物总量付费机制改革。到2023年,初步构建“厂网一体化”管理机制和按照入厂污染物总量付费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推进项目实施。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省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做好与有关规划、方案的衔接,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加快推进补短板强弱项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项目的督促指导。市县是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主体责任,加快项目谋划和储备,按照《实施方案》及我省工作方案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区“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对辖区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短板弱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定工作目标,提出设施建设需求,制定滚动项目清单和年度计划,明确项目建设时序,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各地要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列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认真加以落实。

(二)完善收费政策,保障设施运行。各地应合理制定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逐步构建覆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泥处置全过程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尚未调整至国家要求最低收费标准的地区应尽快调整到位;鼓励已调整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实现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地区,结合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提高收费标准并依据定期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资金。鼓励各地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污水处理服务费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各地要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资金投入与本地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建设计划以及本地区“十四五”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相衔接。要做好项目储备和项目滚动计划管理,适时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部门部署,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各市县要量力而行,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有序推广PPP模式。推广不同盈利水平项目打包,鼓励国有企业发挥技术、资金、管理等优势参与建设、运营,履行社会责任。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

(四)强化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各地要积极推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污泥处理处置全流程监管能力建设。对进入市政生活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废水进行排查,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生活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并确保达标排放。加强管材产品质量监管,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管材产品行为。加强施工质量监督,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督促检查,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查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借助网站、新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媒介,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设立公众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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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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