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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吹风会实录 | “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

时间:2021-02-07 09:51

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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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条例》用三成的篇幅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一是针对违反排污许可证审批和监管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二是创新设置、按次处罚方式,对违反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和执行报告等行为,规定了按次处以罚款,是生态环境法律领域里面的首例。三是细化按日连续处罚规定。四是规定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另外还规定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弄虚作假的责任。

第四,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条例》用两章分别规定了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和提交执行报告等等。执法证据这次也不仅仅局限于现场监测数据,也增加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获取的数据,也可以作为执法的证据,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谢谢你的提问。

红星新闻记者:我的问题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如何保证企业的权益,减轻他们的负担?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应该说,《条例》通过对现行管理和改革实践进行总结和规范,从制度上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落实“放管服”、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持证排污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也是通过全面梳理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关于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管理的有关要求,也包括自行监测和达标判断的责任和义务等,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试点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长期化、稳定化。本次《条例》均未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现行的一些要求。

第二,通过实行分类管理,本《条例》专门设立了登记管理制度,为占大多数的中小微型企业带来了便利。根据2020年全覆盖的统计情况,目前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有236万家,占固定污染源总数的86.5%,这样大量的企业我们是实施登记管理。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半小时内即可完成,这个便利性是非常明显的。

第三,设立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制度,有利于企业轻装前行,避免出现“一刀切”。特别针对现在已经排污,在《条例》出台前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或者设施不完善的,或者未批新建的等,这次《条例》中给了预留期,要求限期整改,因企而异给予整改期限,和企业商量达到相关整改要求,减少了“一刀切”,也是对企业的帮扶,有效扭转了过去我们只管合法企业,不管违法企业,实际这次对手续不全或者有瑕疵的企业,我们也按照《条例》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从去年的实践来看,有3.15万家企业已经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改革过程中已经试点前行了。

第四,实施“一证式”管理,有利于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也是借鉴国外排污许可的一些经验,国外是一个要素不同部门管,我们现在是“一证式”管理,一个平台管理,对企业的扰动减少,减轻企业负担。另外规范环境执法,减少自由裁量权,依证执法。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我们开展“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已经纳入国务院试点,正在推进相关工作。2020年疫情期间,我们对两万多张到期的排污许可证进行延期,推动复工复产。

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维护排污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的扰动,保障排污单位生产经营的稳定预期。谢谢。

上游新闻记者:以往企业之所以甘愿冒着被处罚的危险,也要违法排污,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排污成本太小。请问《条例》在强化违法排污者的法律责任方面做了哪些规定?谢谢。

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借这个机会,首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生态文明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这次《条例》出台,对解决刚才那位记者提出的问题,作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应当说,依法严惩重罚,是有效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重要手段,这次《条例》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用重典治理环境违法行为的部署,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虽然是个行政法规,但是在做好与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衔接的前提下,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提高了罚款处罚的力度。

第二,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比如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条例》的一个亮点。另外,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第三,加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规定的衔接。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拘留处罚措施相衔接,规定了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等行为,可以依法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次《条例》通过这几个方面的规定,实际上进一步加大了违法成本,可以起到用重典治理违法排污行为的作用。谢谢你的提问。

凤凰卫视记者:有声音在《条例》出来之后认为,排污证存在重视发证过程,发证后在监管上是比较弱的,生态环境部会做哪些工作,让排污证制度成为一个有牙的“老虎”?谢谢。

刘志全:谢谢你的提问,你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排污许可证执行的好坏,不仅仅是发,把证拿到手,关键是展示它的效果。怎么展示效果?必须依靠监管,是强化监管来出效果,所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非常重要,是排污许可制度落到实处的非常重要的保障。《条例》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的类别、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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