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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国外,国内溢流污染控制现状问题及思路

时间:2020-07-20 19:15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徐冰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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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国正值多雨季节,“暴雨过后变黑臭”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其中,城市污水合流制溢流污染问题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掣肘问题,该问题能否有效及时地解决都深深影响着我国污水治理提质增效的进程。前不久,E20水网固废网发布了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凯军对合流制溢流污染的思考,本文总结了我国在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上亟待解决的五大问题,以期能够引起行业共鸣,尽早解决这一水环境掣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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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凯军:我国合流制溢流污染的现状和解决途径的思路

  目前中国正值多雨季节,“暴雨过后变黑臭”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其中,城市污水合流制溢流污染问题是一个非常突出的掣肘问题。无论是黑臭水体还是海绵城市建设,该问题能否有效及时地解决都深深影响着我国污水治理提质增效的进程。

  很多发达国家也曾经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比如,纽约、伦敦、巴黎、东京等大城市也都是以合流制为主的排水系统。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美国的一些城市已开展数十年的CSO溢流污染控制,且仍在继续。中国的CSO溢流污染控制在上世纪90年代于上海进行率先探索。

  前段时间,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及生态环境部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曾经组织召开了“促进城市黑臭水体长治久安推动城市面源污染全面管控研讨会”。北京建筑大学教授车伍、生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水环境部主任王东、中国城规院北京公司生态市政院院长王家卓、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王凯军、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副研究员刘艳臣等业内专家共同探讨了溢流污染的现状问题及控制思路。

  学习国外经验,反思国内做法之不足。本文总结了我国在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上亟待解决的五大问题,以期能够引起行业共鸣,尽早解决这一水环境掣肘问题。

  CSO污染控制法律法规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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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CSO污染控制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比

  在CSO污染控制上,美国很早就将其列入法律法规中。车伍介绍,1948年,美国国会通过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 (FWPCA),作为美国水污染控制的基本法律。经历多次修编,1972修编后改为“Clean Water Act” ,确定水污染控制的总体框架。将合流制系统溢流污染控制,与分流制系统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纳入排放许可管控体系中。2000年美国《清洁水法》修编,CSO污染控制写入该法案,联邦法律成为重要基础依据。

  王家卓提到,日本曾针对雨天合流制污水溢流排放的标准发布了《下水道法施行令》。

  在我国,CSO污染控制还有待纳入国家法律保障体系。2006年印发了《小城镇建设技术政策》通知,才有了关于雨污分流的相关政策。2013年颁布的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强调,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与处理。《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针对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建设等提出要求。

  CSO污染控制相关标准规范应尽快出台

  针对CSO污染控制标准,国外一般将控制溢流频率作为主要控制指标,污水厂的设计要能适应雨天流量(wet weather f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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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各地CSO污染控制指标

  车伍指出,在CSO污染控制上,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国会授权研究、开发和示范CSO污染控制技术。1975年之前,国会通过《清洁水法》,构建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NPDES)。1989年,美国EPA发布国家CSO控制战略(National CSO Control Strategy)。1994年,EPA发布CSO控制政策(CSO Control Policy),进一步明确了CSO控制的具体要求。

  美国通常采用溢流控制率和溢流次数作为CSO污染控制指标。EPA一般要求不低于溢流频次4-6次,85%溢流总量削减,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王家卓介绍,1982年日本发布的《合流制下水道溢流对策与暂定指南》提出,合流制的溢流控制标准为等同于分流制的污染水平。《下水道法施行令》进一步明确了雨天合流制污水溢流排放的标准。

  而我国目前还缺乏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的政策、规范和技术指引,暂无CSO污染控制的专项标准规范。标准规范等技术文件中也缺少相关推导确定方法,缺少CSO污染的排放或控制标准、模型模拟、监测评估、方案比选、融资等重要内容。

  王凯军认为,CSO治理顶层设计优先、需要确定明确的路线图,建议我国加快制定城市面源污染物排放标准或雨水污染物削减技术规范。

  王家卓表示,我国应尽快出台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政策和技术指南。刘艳臣也建议,应加强雨水管理顶层设计,提出雨水径流污染控制的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放标准体系。围绕“河长制”管理形式的断面达标考核方式,提出适宜性合流制、分流制面源污染控制考核方法。

  防止一刀切推雨污分流改造

  目前,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地区,合流制与分流制并存。他们不再简单折腾雨污分流改造,不再简单提倡现状合流制地区做雨污分流,主流思想是“make the best of what’s there already”。分流制地区要分彻底,同时推广源头污染控制,合流制地区控制好溢流污染。而且,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大量合流制排水系统,但是水环境并不差。

  车伍介绍,美国的雨污分流改造未有联邦层面的统一要求,作为CSO污染控制的技术措施之一。很少有城市进行完全雨污分流改造,多是结合其他技术措施针对性实施。

  其中,EPA研究表明,完全雨污分流改造通常是最为昂贵的方案。少数实施完全或大规模雨污分流改造的城市,多为一些合流制区域面积或比例较低的小城市(丹佛)。

  “合流制普遍存在,也必将长期存在。合流制溢流污染,避无可避!”王凯军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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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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