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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发布 将于8月1日施行

时间:2020-07-17 10:45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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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2 污泥处理过程应配套除臭装置,臭气排放应符合 GB 14554 的规定。

  9.3 处理工艺及要求

  9.3.1 厌氧消化

  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污泥消化上清液中含有的氮、磷,可作为液态肥。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2 好氧消化

  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3 好氧发酵

  好氧发酵工艺可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及锯末、木屑、中药残渣等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料。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4 石灰稳定

  污泥拟用于生产水泥熟料、路基建材或填埋时,可采用生石灰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性控制指标应符合CJ/T 510要求。

  9.3.5 热干化

  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可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

  应对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爆炸、火灾等事故,采取必要预防措施。

  9.3.6 焚烧

  9.3.6.1 焚烧处理前宜将厌氧消化等作为前置工艺,进入污泥焚烧单元的污泥应先干化降低入炉水分;焚烧入厂泥质应满足 GB/T 24602 的规定。

  9.3.6.2 焚烧宜选用下列方式:

  a) 与垃圾焚烧厂合并建设;

  b) 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

  c) 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9.3.6.3 污泥焚烧产生的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和运输。飞灰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置。

  9.4 管理

  9.4.1 对用于不同处置途径的出厂泥质,应按照相关标准给出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向处置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9.4.2 应按照 8.1 的规定,对进出处理单位的污泥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转移联单,信息缺失的接收单位可拒收。

  10 污泥处置

  10.1 基本要求

  10.1.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及未来的变化、辖区的土地资源及环境背景状况、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

  10.1.2 污泥处置方式优先选择土地利用和建材利用,有条件的可以焚烧处置,污泥填埋仅作为应急补充途径。

  10.2 土地利用

  10.2.1 土地改良(含矿山修复)、园林绿化、林地利用、农用等,均应执行 DB 5301/T 41 给出的规定,用于矿山采空区填埋的,应符合 10.4 的规定。

  10.2.2 土地利用前,处置单位应制定土地利用实施方案,并按 DB 5301/T 47 对施用场地的土壤重金属、土壤肥力和地下水本底值进行检测,施用场地土壤环境质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用于农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 GB 15618 给出的风险筛选值;

  b) 用于建设用地的,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 GB 36600 给出的风险筛选值;

  c) 其他用地类型,施用前土壤重金属含量不超过 CJ/T 340 规定值的 80%。

  10.2.3 土地利用后,处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 DB 5301/T 47 对实施土地利用地块的土壤、地下水等进行跟踪监测,同时还应对植物生长量和植物长势进行评价。持续监测时间不低于10 年,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施用的依据。

  10.3 建材利用

  10.3.1 用于水泥窑协同焚烧制水泥时,泥质应符合 CJ/T 314 的规定。

  10.3.2 用于制砖时,泥质应符合 GB/T 25031 的规定。

  10.3.3 泥质满足轻质建筑辅料制作工艺要求时,宜用于制作陶粒等材料。

  10.4 填埋处置

  泥质应满足GB/T 23485的规定。

  10.5 管理

  接收污泥时,应按照8.1的规定逐车过磅计重,并规范填写附录A给出的转移联单,信息缺失的接收单位可以拒收。

  11 信息管理

  11.1 资料管理

  11.1.1 台账资料

  11.1.1.1 污泥产生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污泥出厂量;

  b) 出厂污泥含水率等泥质情况;

  c) 污泥去向。

  11.1.1.2 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建立管理台账,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污泥来源;

  b) 污泥入厂量;

  c) 入厂污泥含水率等泥质情况;

  d) 处理处置工艺;

  e) 处理处置后的污泥或污泥产物的质量、去向。

  11.1.2 转移联单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运输、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将转移联单按编号顺序汇编归档,宜每月一册装订归档,保存期不少于5年。

  11.1.3 监控资料

  污泥产生单位、污泥处理和处置单位均应保存污泥转入、转出的过磅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5年,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车辆计量过磅情况;

  b) 车辆出入情况。

  11.2 信息管理

  11.2.1 已建立信息平台的,应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进行管理,有条件可将纸质材料转化为电子文档,

  并进行灾备;否则应同时保存纸质资料。

  11.2.2 尚未建立信息平台的,应严格按照 11.1 的规定保存资料,并逐步实现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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