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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出炉

时间:2019-08-05 10:15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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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西宁市、海东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茫崖市、玉树市人民政府要在2019年8月15日前制定本地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

(二)强化督促指导。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典型示范等方式,加强三年行动的实施指导,并适时开展督察。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将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对进度落后、不按时上报和督察检查中没有按时序整改的市,进行通报。自2019年起,各市人民政府要于每年1月底前和6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

(三)鼓励公众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要借助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自觉维护雨水、污水管网等设施,不向水体、雨水口排污,不私搭乱接管网,鼓励公众监督治理成效、发现和反馈问题。(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

青海省各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细化目标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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