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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湖北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时间:2019-07-18 13:5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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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积极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开展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行先进适用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农业农村厅牵头)

(三)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生态环境厅牵头,农业农村厅参与)完善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及管理平台。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提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和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19年,全省大型规模养殖场实现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到2020年,全省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四)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出台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全面取缔江河湖库天然水域围网、围栏及网箱养殖;开展“湖边塘”、“河边塘”治理,到2022年水产养殖主产区尾水实现达标排放。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推广“虾稻共作、稻渔种养”生态种养模式。大力推进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严厉打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加强水域环境监测。(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牵头,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参与)

五、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一)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推动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肥施药机械。重点抓好宜都市等地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建设,建立100个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区,办好25个全国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示范区和7个果蔬茶全程绿色防控示范区。在秭归县等地继续开展蜜蜂授粉与病虫绿色防控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加快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配统施、统防统治等服务。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带动绿色高效技术更大范围应用。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90%以上,全省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公安县等洞庭湖周边地区化肥、农药使用量比2015年减少10%以上。(农业农村厅牵头)

(二)加强秸秆、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加快网格化监管制度建设,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加大监管力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整县推进秸秆与尾菜全量化利用示范项目,推广以秸秆粉碎还田为主的综合利用模式;建设秸秆收储运系统,示范推广农作物秸秆肥料化等利用技术。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加大地膜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完善废旧地膜等回收处理制度,试点“谁生产、谁回收”的地膜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2020年,全省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三)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实施节水减排战略,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选育抗旱节水品种,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重点支持全省185处中型灌区和131座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开展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试点,发展生态高效稻田综合种养等模式,创建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牵头)

(四)实施耕地分类管理。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大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参与)

(五)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等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划入严格管控类,实施严格管控措施。(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参与)

六、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在长江干流、汉江等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农业面源污染,依法查处侵占河湖水域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等手段,加强农业农村环境监督,鼓励公众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积极组织开展农业源生产活动水平调查,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对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罗田县等县域,设置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其他具备条件的县域可适当设置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20年底前初步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落实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探索村(社区)环保协管员制度。(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卫生健康委参与)通过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强力推行高毒农药禁限用和定点经营制度,大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农业农村厅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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