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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700余万,垄断风险如何防范?

时间:2019-07-17 09:04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易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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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供水企业需加强内部审核,梳理识别垄断相关法律文件中的风险点,看看自己所管的业务范围内有没有违反规定,并在此基础之上,不断规范、完善对外的书面文件。例如,供水企业与用户、开发商的合同里一定要写清双方的责任权利,特别是给予用户、开发商的选择权,如果采取自建的方式也必须通过验收标准等。一些二次供水管理相对成熟的地区,在新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时,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颁布了合理的建设和运维收费标准,如E20供水圈层发布的《2019年二次供水模式研究及价费分析报告》中所提到的福州、常州、江阴、苏州等城市。更加清晰的二次供水价费模式有助于避免供水企业垄断嫌疑。

更重要的是,供水企业应当自强不息,勇于迎接市场化竞争。供水企业一般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并延续至今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在传统的体制之下,一些供水企业认为其在供水服务中的行为具有合理合法性,导致自身管理体制僵化,与市场脱节。在当前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背景之下,供水企业需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制度,寻找创新和变革的突破口,借助市场的力量促使企业自觉地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竞争力。

外部多维共同助力防范垄断

立法机构尽快完善供水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供水条例多年来一直没有修改,已难以适应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还有上位法(如国家层面的《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的缺失,使得诸多问题的解决方式并不明确。立法应以确保公众得到优质的供水产品和服务为宗旨,既要遵循《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物权法》、《招标投标法》等法规要求,又要兼顾供水行业与生俱来的自然垄断特征。通过立法科学合理界定在保障供水安全工作中所涉及的政府、供水企业、开发商、物业公司、公众等各相关方的责权,厘清自然垄断行业中可引入竞争机制的环节和范围,既不能过分夸大自然垄断属性而排斥合理竞争,也不能不顾供水行业自然垄断特征而一味强调完全竞争,从而构建长期、持续稳定的供水服务义务和责任机制,保障地方供水企业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避开潜在的垄断风险,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供水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涵盖供水设施建设从立项建设到验收运维的各个方面和每个环节。

第三方行业平台建立完善“供水行业优秀设备品牌库”。E20环境平台·供水联盟在2017年开始做出相应的尝试,邀请各供水企业中具有丰富经验的工程师、采购负责人等,共同搭建专业、科学、严格的“供水行业优秀设备品牌库”,设计动态更新的标准,选择出运行安全可靠、管理操作简便、易于维护的设备,包括水泵、阀门、管材、计量仪表、智能系统等,以搭建智能的、可交互的全生命周期设备管理体系。供水企业可依据自身特点和现状,从“供水行业优秀设备品牌库”中选择,以节省采购成本,降低采购风险,提高生产效率;同时能促进设备供应商的良性竞争,推动供水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一个健全的供水服务管理机制必定是有关用户共同协商和积极参与的。公众享有普遍服务基础上的选择权和定价权,即水司在满足居民用水的普遍服务基础之上,同时通过服务和水质的提升满足用户对于二次供水、加压供水、工业供水以及直饮水等增值服务,用户有权利选择供水企业作为服务主体。比如,某市的用户通过服务的比较,主动选择供水企业管理二次供水并且愿意承担成本测算后的适当加价服务,因为用户更依赖供水企业在30年特许期内的持续规范服务。(相关阅读→孙晓航:供水企业的博弈之路)

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之下,可以较好地避免供水企业的垄断风险,实现供水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和公众利益保障的良好平衡,不断推动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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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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