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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5-08 14:26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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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情形认定方面。此条款包括自动监测历史数据无法在现场端设备直接调取查阅的;不能提供台帐记录关键信息的;台帐记录保存方式不当的。细化了要求,一方面更有利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工作,另一方面也进一步规范了排污单位的运行维护工作。

  4、在数据弄虚作假情形认定方面。此条款完全依据《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情形认定。

  5、在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为认定方面。此条款参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情形认定,特别对拖延时间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情形的时间进行了要求,规定拖延进入厂区不得超过15分钟,拖延进入监测站房不得超过15分钟,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厂2个小时内不配合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技术指标抽检等情形均认定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行为。

  6、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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