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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关于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级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9-02-18 14:20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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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对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级管理的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提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地)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及周边区域的建设项目管控。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对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施提级审批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处梁洁

电话:87908515

邮箱:huanpingchu2017@163.com

附件:《关于对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施提级审批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9日

附件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施提级审批管理的意见

(送审稿)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三线一单”环境管理要求,加强我省重要生态功能区、重要自然保护地开发建设活动有效管控,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生态功能区的环境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全省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空间的环境管理,对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支撑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严管严控,坚决遏制侵占生态功能区、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活动。对选址位于森林、草原、草甸、内陆湿地、海洋、海岸、地质遗迹、古生物遗迹及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依法依规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对水源涵养区上游的河流岸线两侧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确保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二、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施严格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雄安新区、北京新机场、北京冬奥会张家口赛区区域外,对全省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实行提级管理。

1、省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位于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内,其环评文件一律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省级以下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一律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批。

2、环首都重要流域特定范围建设项目。永定河(张家口段)、潮河(承德段)、白河(张家口段)、滦河(承德、唐山段)主河道、一级支流河道岸线(以水利水资源部门划定结果为准)外100米范围内的工业类、矿山类、房地产类、主体公园类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上述省级审批其环评文件之外的行业,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现有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规定。上述流域及外围已批准实施、且在划定的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涵养功能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文件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批。

3、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特定项目。对选址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二级保护区、南水北调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类、矿山类、房地产类、主体公园类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上述省级审批其环评文件之外的行业,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现有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进行规定。

上述区域、流域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按照现行的审批权限执行。雄安新区上述项目由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审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开发建设活动,依法实施环境执法监督,免于实施环评文件审批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要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落实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的管理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要生态功能区“未批先建”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严惩重罚”和生态优先。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行政审批局的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对发现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落实属地执法监管责任,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切实加强对建设单位执法监督,强化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对于涉及穿越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等部门工作重心前移,指导建设单位尽可能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施工期要因地制宜做好生态恢复治理和景观保护及其他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破坏。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等环境违法行为,各级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审批信息传递至环境执法部门,在办理(补办)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核发等行政许可过程中,审批部门发现项目违法行为和线索的,要及时向环境监察、执法部门提交案件线索,形成部门协调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 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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