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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2-02 11:08

来源:山西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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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质量编制完成区域规划环评。高质量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是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享受告知承诺和简化内容等相关改革措施的重要依据。改革区域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三线一单”编制技术要求(试行)》等技术规范要求,高质量编制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报告,明确“三线一单”管控要求,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制定生态空间管控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清单、环境准入条件清单等,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管理清单。

(三)制定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对产能严重过剩、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和环境敏感的项目,列入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不享受告知承诺和简化环评内容等相关改革措施,依法实行环评审批。这类项目主要包括环评审批权限在生态环境部的项目,核与辐射类项目,焦化、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电石、火电、制浆造纸、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有化学反应的化工、医药等项目,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改革区域可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减排目标、区域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等,细化完善本区域环评改革负面清单。对负面清单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要依法完善环评手续。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强化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建设项目环评要求,由企业在实际发生排污行为前申领。对未按环评及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承诺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各改革区域需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将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建立完善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执法监管模式。依法对不按排污许可证排污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直至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保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域环评改革工作,建立属地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改革区域在区域规划环评依法通过审查后,要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完善改革内容,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措施保障,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提高审批效率,服务实体经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指导,开展重大项目审批调度,拉条挂账形成清单,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合理安排报批时间。要优化审批管理,为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审批时限原则上压缩至法定的一半。实施分类处理,对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一律加快环评审批;对审批中发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输气管线、铁路等线性项目,指导督促项目优化调整选线、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无害化穿(跨)越方式,或依法依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穿越法定保护区的行政许可手续、强化减缓和补偿措施。

(三)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有序发展。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不按承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等行为的失信企业进行严厉查处,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不再享受改革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改革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改革区域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域要及时纠正,并实施通报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确保改革区域的有序发展。

(四)加大指导力度,研究解决问题。各地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建立改革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改革管理措施。同时,要加强改革实施的指导培训、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确保依法有序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并处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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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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