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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三年攻坚计划 (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2-19 13:5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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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促进多元融资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水污染防治提供融资担保。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创新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鼓励符合条件的水污染防治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牵头,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3、推行绿色信贷

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信贷管理政策,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对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在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参与)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本地区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决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要逐一梳理本地区存在的问题与差距,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制定实施针对性强的工作措施,重点推进不达标水体的治理工作,确保完成 2018-2020 年各年度目标任务。

(五)严格考核问责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盟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等 11 部门联合印发的自治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内环发﹝2016﹞198 号,以下简称《考核规定》),每年对各盟市《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分解目标,压实责任,强化督查,抓好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部参与)

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自治区将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生态环境厅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综合采取预警、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行政约谈、领导干部责任追究、纳入中央和自治区环保督察等措施,督促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

(六)强化公众参与

各盟市要严格按照《水十条》和《考核规定》信息公开的时间及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水源、供水厂、水龙头)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生态文化宣传教育,提高全区社会各界生态文明意识,倡导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在水环境保护建言献策、污染源排放监督等方面积极参与。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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