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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制定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11-01 14:57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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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长江经济带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指导和督导检查。各省(市)对本行政区内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将本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明确各地区、各阶段的治理重点,同时及时跟踪掌握治理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市、县要明确污染治理路径和政策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和时间表,落实治理责任,实行挂图作战。

(二)强化考核督查

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是长江经济带“三水共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作为沿江省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由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央组织部。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范畴,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污染问题严重的地区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移交问责,督促限期整改。对治理成效明显的地区,通过表彰等方式予以激励。

(三)提高监测监管能力

尽快建立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的监测和评价体系,实现监测预报与预警的常态化、规范化。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试点工作,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源地、一定规模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监测。加强政府监管队伍建设,运用卫星遥感、大数据等技术,切实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

(四)完善污染防治标准和法规体系

制定完善农业生产、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和治理等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研究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处理规范,指导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鼓励地方特别是水环境敏感地区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公安等部门执法协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加强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和舆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将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清洁生产、爱护环境卫生、建设美丽家园的主动性、积极性。鼓励公众对污染农业农村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完善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信用约束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归集并公开环保信用评价、污染源监测等信息。落实环保领域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依法依规对规模化种养大户、农业企业中的失信主体实施惩戒和限制等约束性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2018年10月26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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