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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时间:2018-07-19 10:17

来源:承德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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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承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承市政办字〔2018〕75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要求,改善提升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承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承德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工作安排部署,全面排查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依法依规建设情况,推动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改善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

(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七)《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环环监〔2018〕25号)。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履行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定职责,实现法律法规真正落地。

(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想方设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决整治与法律要求明显不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较大影响的环境问题。

(三)一源一策、积极稳妥。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避免“一刀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科学合理的工程措施、技术措施,积极稳妥加以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

以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立、治”三项任务为重点,推动环境问题整改,规范水源地建设,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四、工作范围

全市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尚未批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尚未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按照技术报告或技术规范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排查及整治)。

五、工作任务

(一)确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水务部门牵头组织各县(市、区)确定本辖区内的市、县、乡三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规模1000人以上)名录。其中:市级(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及高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于5月10日前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县级(一市七县及御道口牧场管理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于5月10日前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水务局核定;乡镇级(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于5月10日前由县(市、区)政府报市水务局核定。

(二)划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对需要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保护区的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重新编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2018年年底前完成报批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乡镇饮用水保护,对有集中供水能力、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时限要求完成。

(三)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勘界立标。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工作,核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及警示牌的设立,未设立界标和警示牌或标示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严格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制定详细的巡查制度,定期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进行巡查,对损坏或丢失的标示牌进行及时增补。

(四)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隔离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及交通道路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设施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市级及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隔离防护工程建设;2019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隔离防护工程建设。

(五)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全面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及私设暗管,按期取缔或迁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同时,严格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禁止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排污口。

(六)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建项目。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培训中心、度假村、休闲娱乐场所、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开发、采砂洗砂、违建临建、鱼塘垂钓等违规项目清理工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村庄、道路、桥梁和涉及民生的设施外,其他与供水设施无关的,一律拆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产生的企业,立即停产限期拆除或搬迁;无污染物产生的企业,加强监管;属于散乱污的,立即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遗留垃圾、杂物、砂堆、养殖粪便等固废堆场立即清理。同时,严把项目审批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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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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