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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

时间:2018-07-12 14:28

来源:云南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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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将村庄规划管控、环境卫生、村容村貌、古树名木保护、公共设施管护、推动移风易俗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提倡运用村规家训、牌匾楹联、俗语格言等乡风教化资源,潜移默化地影响农民群众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在农村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等乡风评议组织,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促进农民群众养成共管共享的良好习惯。明确村民维护公共环境责任,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环境整治由农户自己负责;村内公共空间整治以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主要由村民投工投劳解决,鼓励村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

四、强化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入。在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的同时,建立省、州(市)和县(市、区)三级政府共同投入的机制。省级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各地区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村庄规划编制、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经费投入。依法依规用好政府债券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二)明确补助标准。省级对村庄规划编制给予适当补助。对达到验收标准的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建设,按平均400元/座标准给予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开展旅游特色型、美丽宜居型和提升改善型村庄村容村貌整治,经省级验收达到创建标准的,给予适当奖励。农村生活垃圾、乡(镇)镇区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公厕建设,继续按照《五年行动计划》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要运用抵押补充贷款等方式,依法依规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云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商业银行扩大贷款投放,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收益较好、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农村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农村人居环境设施。

(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机结合,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互促互进。引导相关部门、国企民企、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支持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倡导新乡贤文化,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五)强化技术和人才支撑。组织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企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关键技术、工艺和装备研发。分类分级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技术导则》《农村厕所改造建设技术指南》《特色风貌提升改造引导图册》等技术标准。加大民居通用图集推广力度,县级免费提供5套以上特色民居设计方案,供建房农户选择。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加快培养乡村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技术管理人才和“工匠”。选派专业人员驻村进行指导。

五、扎实有序推进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州(市)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县(市、区)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分年度实施计划、责任部门、资金筹措、村民参与机制等内容。各州(市)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实施办法制定工作,并报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核;各县(市、区)要在2018年7月底前将实施细则报州(市)备核。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将本实施方案中的工作目标、建设任务、体制机制创新等作为督导评估和安排省级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开展示范推广。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提炼出符合当地实际的环境整治模式和方法,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引导各地区建成一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

(三)稳步推进整治工作。根据典型示范地区整治进展情况,集中推广成熟做法、技术路线和建管模式。省级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检查、评估和督导,确保整治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财力和工作实际,扩展治理领域,加快整治进度,提升治理水平。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中央部署、省负总责、州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做好监督考核。州(市)党委和政府要做好组织推动、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强化县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各地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生态扶贫搬迁等相关项目时,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考虑、同步推进。成立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项目支持,指导帮助各地区开展项目申报,并督促项目实施;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做好省级资金筹措、安排和监管工作,编制资金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按照《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的年度目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争取国家环保资金项目支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做好农村卫生厕所宣传工作,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和健康教育全覆盖相关工作;其他省级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推动督促指导。

(二)建立督查检查考核验收工作机制。要健全完善督查、部门联动、宣传、培训等工作机制,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各项重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州(市)每年一考核,省级三年总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乡两级要签订责任状。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并重点对旅游特色型、美丽宜居型村庄建设组织考核验收,对提升改善型、自然山水型、基本整洁型村庄建设进行抽查;州(市)重点对提升改善型村庄建设组织考核验收,对自然山水型、基本整洁型村庄建设进行抽查;县级在抓好旅游特色型、美丽宜居型、提升改善型村庄建设工作的同时,重点对自然山水型、基本整洁型村庄建设组织考核验收。省级各牵头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定期组织督导评估,评估结果报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通报州(市)党委和政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强化激励机制,督查评估验收结果与省级支持资金挂钩。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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