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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湖北省荆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2016—2030)(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18-05-16 09:57

来源: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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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由 207 国道(城区段)、长湖、庙湖、海子湖、引江济汉渠(城区段)以及长江(城区段)形成的绿道大外环。

十一片区:中心片区、武德片区、城南片区、城东片区、古城片区、纪南镇三红片区、郢城片区、关沮立新联合乡片区、锣场观音垱片区、岑河联合乡片区、沙市农场片区。

三联:联系荆西部分(引江济汉渠以西)、荆中部分(荆岳铁路线以北)、荆东部分(207国道以东),使荆州绿道成片成网。

第十二条 水安全系统

1、排水安全

(1)城区易涝点整治

①对于内涝风险评估中、低区域,洪水倒灌发生风险不大,内涝原因主要是管网、雨水口淤塞破损导致的排水不畅。整治措施:对于低风险区域,以疏挖为主,对破损雨水口及雨水管进行修复重建;对于中风险区域,以提级达标为主,为不满足重现期要求的排水管网进行改造达标。

②对于城区内涝风险评估与区划中的高风险区域,采用模型法对片

区排水主管网按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进行软件模拟,根据软件模拟结果提出整治措施。

2、中心城区雨水管网规划

(1)荆州区:包括马河以西荆江大堤以北区域,地势相对较高,雨水管网排至护城河,旱季重力自排,汛期通过荆州泵站排入太湖港渠。

(2)沙市区:包括马河以东的城区范围,地势相对较低,雨水管网排至荆沙河、荆襄内河、西干渠排入豉湖渠。汛期局部地区泵站抽排。

(3)学堂洲区:位于荆州区荆江大堤以南,雨水管网排至长江,汛期需由泵站抽排。

3、城区水系整治(1)荆北片区水系建设

 

(2)古城及城南片区水系建设

 

(3)沙北片区水系建设

 

(4)沙市老城区水系建设

 

 

(5)学堂洲、新垸片区水系建设

 

3、供水水源保护(1)城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排放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2)备用水源地长湖保护区的划分水域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水域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500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陆域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陆域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不小于800米的区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排放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三条 水环境系统

1、点源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

针对存在较严重混接的雨水管道排放口,通过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并进一步完善截污系统,杜绝旱季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河;针对截流式合流制溢流口,在溢流口建设调蓄或就地处理等设施,远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2、面源控制-雨水径流污染控制

雨水径流污染的有效控制需通过源头削减、中途截留和末端处理的多种尺度相互结合的方式来实现。

第十四条 水资源系统

1、供水漏损控制

控制目标:远期管网漏水率≤10%

控制措施:改造中心城区建设年代久远、质量较差易漏水的管线,改造范围主要集中在荆州古城区、城南片区以及沙市老城区。

2、再生水利用

对于一般的的再生水利用,可直接利用污水厂一级A出水补充观赏性景观用水,消毒后便可作为绿化用水,但对于娱乐性景观用水,需要对一级A出水进行深度处理后进入水系。

3、雨水资源化利用对于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出如下要求:

(1)具备条件的区域或新建城区应当积极开展有效、可靠、经济、安全的方式收集和利用雨水资源。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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