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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全文)

时间:2018-04-02 10:26

来源: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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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同意,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已于2018年3月9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合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环监[2018]25号

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2018年3月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水利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3月12日印发

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近年来,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违法问题多见,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目标任务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进度安排

2018年3月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

2018年年底前,长江经济带11省(市)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其他地区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2019年年底前,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三、任务分工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批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方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

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的支持和指导,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摸底排查。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3月底前将排查情况及问题清单报送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样式见附表1),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备案。从2018年4月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月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样式见附表2),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年底前和2019年年底前,分别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环境保护部会同水利部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地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督促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地方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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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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