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陕西省政府印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时间:2017-12-01 11:45

来源:陕西省政府

评论(

3.开展清查建库。

各市、县、区对国务院普查办提供的污染源名录库进行核实完善,确定名录库相关内容;同时,提前部署具有明显季节性特征的相关普查任务。2017年11月底,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开展生活源锅炉调查和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抽样调查;建立城镇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库,收集整理入河(湖)排污口相关资料,按照国务院普查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对可能产生伴生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资源开发加工利用的企业名录进行筛选,建立放射源数据名录库;按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伴生放射性矿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

4.开展普查试点。

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各市、县、区向省普查办申请普查试点,经省普查办筛选并报国务院普查办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普查情况,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等。

(二)实施全面普查。

1.开展入户调查。

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由普查员入户调查采集数据。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配合普查员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2.汇总审核数据。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区要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对调查资料等普查文件归档入库,建立本行政区普查信息数据库。

3.质量核查与评估。

普查期间,省、市、县三级普查办公室采取监督性监测、执法性监测、在线监测、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多种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核查与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

(三)成果总结与发布。

1.总结与验收。

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省、市、县三级普查领导小组对本次普查工作进行总结,并逐级报送,内容包括普查组织、调查过程、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评估、经验和建议等。普查工作总结后,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有序、逐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

2.成果发布。

普查工作验收结束后,省、市、县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普查公报发布后,各级普查办及时归纳整理污染源普查工作相关资料,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3.成果应用。

根据国家普查成果分析与应用指南,省、市、县根据工作需求,开发数据管理与应用软件,积极分析应用普查数据,为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五、普查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污染源普查属国家重大国情调查。各市、县、区是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普查工作负总责;要及时成立本行政区普查领导小组,强化职责意识,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相应的普查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加强配合,协同推进。对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省普查办要加强协调,积极解决,确保普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落实工作经费。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分级保障,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省级普查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制订、省级普查指导员和专家咨询补助、省级普查机构办公场所运行保障等;省级普查工作的组织、宣传、培训等;部分行业产排污系数核定项目,部分入户调查、核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所需经费;购置计算机、手持终端等数据采集及其他仪器设备,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成果开发、总结等;同时,省级财政将对深度贫困地区普查工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编制本部门总体和年度普查经费预算,经同级普查办初审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成员单位年度工作预算。各市、县、区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安排本行政区普查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编制的指导,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三)严格质量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有关制度,切实做好普查质量管理工作。普查数据要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做到可溯源,确保真实准确。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等行为要严肃追责;对泄漏普查对象有关技术和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制订专门宣传方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宣传,把宣传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

陕西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等数据;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普查成果分析、应用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组织开展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相关技术规定,组织普查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提供工业、农村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名录,配合做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分析、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负责污染源普查联络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组织普查工作的总结与验收,发布成果等;做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编辑:刘影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