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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时间:2017-11-16 14:18

来源:环保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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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银川、中卫、固原等地7个新建加油站未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即投入使用问题。2015年以来,自治区商务厅、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中卫市商经局、海原县商经局审核把关不严,对未配备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进行验收。银川市环保局、兴庆区环保局、海原县环保局履行环境监察职责不到位,对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新建加油站进行验收,或没有发现新建加油站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运营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自治区商务厅副巡视员李军(时任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处长),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消费处副处长杨黎,自治区发改委主任科员吕亚辉,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商贸业务主管马瑞宁(时任银川市行政服务审批局勘验商服处处长),中卫市商经局商务服务管理科科长何太军,海原县商经局副局长刘继媛等6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海原县政协经济环境委员会主任马风槐(时任海原县国环局局长),海原县商经局商务科科长段成芳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另5人进行诫勉。

五、关于部分重点入黄排水沟水质下降问题。自治区环保厅,银川市、永宁县住建局,贺兰县政府、县建设局,石嘴山市政府、市环保局、市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平罗县政府,吴忠市环保局,红寺堡区政府、区环保局贯彻落实自治区《水规划》不力,履职不到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贺兰县政法委主任科员汤宏(时任贺兰县住建局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石嘴山市安监局局长刘惠平(时任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开发区主任),石嘴山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超(时任平罗县副县长)2人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石嘴山市农牧局局长刘学勇(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局长)、石嘴山市环保局副调研员黄学山(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副局长)2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自治区环保厅大气环境管理处处长刘军(时任自治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石嘴山市生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谭新山2人行政记过处分;对石嘴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惠农区区委书记梁福祥(副厅级,时任石嘴山市环保局局长)等9人进行诫勉。

六、关于沙湖水质下降问题。2013年,沙湖被列入国家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至2016年,中央财政共投资1.07亿元实施了19个项目,其中宁夏农垦集团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6个项目,共3420万元。但由于管理措施不到位,污水处理项目推进缓慢,周边湿地水生植物种植及生物治理项目没有发挥环境治理效益,湖底清淤工程缺乏操作性,致使沙湖水质改善效果不明显,水质下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湖葡萄发展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沈文祥(时任沙湖旅游公司党委副书记),沙湖旅游公司项目工程部副经理杨宁2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沙湖旅游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石志刚,简泉生态移民管委会副主任郭爱华(时任沙湖旅游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2人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沙湖旅游公司项目工程部经理杨建国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苟金萍(副厅级)进行诫勉。

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重点生态工程,大力整治环保突出问题,全区生态环境和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改善。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单位和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履职担当不够,落实政策规定不严,监督管理不到位,受到了严肃问责。各地各部门(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举一反三,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千年大计的高度,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高度,从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的高度,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切实担负起维护西北乃至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使命,努力建设天蓝地绿水美空气清新的美丽宁夏。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进绿色发展为根本,以保护生态系统为重点,以整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为抓手,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动力,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要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实施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行动,铁腕整治环境污染,向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亮剑,切实把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整改彻底。要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严格落实中央提出的党政同责、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究等制度,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力,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碰“红线”、触“底线”的,要及时追责、顶格问责,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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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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