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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1-13 13:50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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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测

5.1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5.3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6标准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处理设施具体执行标准的级别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附录A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管理需求执行严于按附录A程序判别所得的标准级别。

6.3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标准的级别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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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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