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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11-07 13:48

来源:太原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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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并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园绿地的规划、建设、改造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具有一定生态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经营性采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五章 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八条 调度水资源,应当符合市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保障合理流量和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九条 本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四十一条 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应当进行净化处理,排放应当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排放水质标准。

第四十二条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

第六章 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 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与资源优势,科学编制生态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新型工业,加快资源转化。加大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加强行业准入监管,淘汰落后产能。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实行清洁生产,促进企业间在资源和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工业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工业废物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建设,防止水土流失、农业用地的破坏和地力衰退。

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业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监测评价,建立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点,定期发布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报告,预测农业生态环境变化趋势。

禁止在粮食、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态公共设施建设,保护农村自然生态,建设现代生态农业产业体系。

农业生产废弃物和农村生活垃圾应进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防止饮用水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和保护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易降解的农用薄。对难降解的农用残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不得随意丢弃。

从事畜禽养殖、集中饲养和农畜产品加工,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严禁污染环境。

禁止向农田和水体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划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逐步退出。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措施,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集中贮存、处置尾矿渣等废弃物、污染物,并达标排放,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开发活动,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的,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九条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环境破坏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或者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责任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第五十条 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评估方案,经依法审批后实施。

第三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一条 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遵循统筹规划、科学选线,建设、整治、恢复同步实施的原则,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二条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做好道路两侧绿化,不得向河道、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不得修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进行其他影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等区域内的各类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避免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

第五十四条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建设以公共汽车交通、轨道交通和公共自行车交通为主体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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