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中国PPP与日本PFI的几点比较

时间:2017-10-11 15:54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汤明旺

评论(

图6  日本PFI项目运作方式占比

当然,因我国现行政策已明文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不允许采取建设—移交(BT)方式,不得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因此,BTO模式虽有O(运营)环节,但为规避BT嫌疑,当前采用BTO方式的PPP项目并不多见。

四、日本项目类型和回报机制更为丰富

目前,我国PPP项目中,政府付费类和可行性缺口补助类入库项目的比重基本上呈逐月、逐季度小幅上升趋势,使用者付费类入库项目的比重变化趋势则相反。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合计约占三分之二。

微信图片_20171011160058.jpg

图7  我国PPP项目回报机制-数量统计(单位:个)

数据来源:E20根据《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7期季报》整理绘制

与适用领域相关,日本PFI更多聚焦在教育和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因此其回报机制对政府有更高财政支出责任的要求。这反映出日本政府强调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提供方主体责任,PFI项目主要集中在教育、文化和卫生等民生服务领域,无法向使用者收费,因此在融入私人因素,仍以政府付费为主。2009年的数据统计表明,政府付费的项目占比75%、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负有一定责任)占比20%、使用者付费占比约5%。

这与中日两国政企合作的具体类型有一定关系。我国PPP实际上可以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几种类型,基本对应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等回报机制。而日本将PPP/PFI分为四大类型。类型Ⅰ是公共运营事业,民间事业者支付对价获得运营权,公共部门根据运营情况支付运营服务费用;类型Ⅱ是收益型事业,民间事业者建设和运营公共设施,并获得管理事业的收入,作为回报来源;类型Ⅲ是公共不动产活用事业,又分为公共地利活用和公共设施利活用,前者是民间事业者向公共部门支付土地租金获得PFI事业的建设和运营权,后者是民间事业者向公共部门支付公共设施租赁费用,获得设施运营权,并获得有关收益;类型Ⅳ是其他PPP/PFI事业,分为服务购入型PFI事业和民间委托,前者是民间事业者负责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BTO或BOT),并从公共部门获得建设费和运营费作为回报,后者是民间事业者接受委托负责公共设施有关服务事项,从公共部门获得运营费作为回报。

综合分析可以发现,日本PFI几种类型中,类型Ⅰ、类型Ⅲ中的公共设施利活用、类型Ⅳ中的民间委托不涉及建设,只是运营相关;类型Ⅱ、类型Ⅲ中的公共地利活用、类型Ⅳ中的服务购入型PFI事业则是建设和运营均包括在内。其中,我国目前存在不少城镇开发项目,日本公共地利活用方面的经验或许可进一步深入研究借鉴。

微信图片_20171011160122.jpg

图8 日本PPP/PFI项目类型示意图

数据来源:日本内阁府民间事业等活动推进室网站,http://www8.cao.go.jp/pfi/pfi_jouhou/pfi_genjou/pfi_genjou.html

本文作者:

1507708926713506.jpg

汤明旺:E20PPP中心总监,主要负责环保PPP理论及实践研究、PPP模式设计。具有十余个PPP项目咨询服务经验,参与了财政部《PPP示范项目案例选编(第二辑)——水务篇》编著工作,完成财政部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价研究等课题,已发表《环卫市场化报告:从政府购买服务到PPP》《环保PPP领域最低需求风险分析及优化建议》《从国发43号文到财预87号文 ,探寻中央管控地方融资冲动震荡背后的主线》等多篇专业文章。


12

编辑:李丹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媒体合作请联系:李女士 010-88480317

010-88480329

news@e20.com.cn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h2o-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水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