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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兴化市出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时间:2017-09-14 13:53

来源:江苏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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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兴化市委、市政府正式印发《兴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规定》),《责任规定》共八章六十三条。

《责任规定》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了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责任规定》的出台,对于解决一些地方、部门严格落实环保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方面重视不够,工作压力层层衰减等问题,厘清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强化权责体系建设,实现责权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以身作则

在“市委、市政府责任”这个章节中,详细阐明了市委、市政府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在这个章节中只有两个内容,就是对市委、市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进行明确,市委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4项内容,市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有10项内容。

明确市委工作机构责任

在《责任规定》中,“市委工作机构责任”章节用7条内容,对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等7个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围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教育培训、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督促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编制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有关工作,明确了市委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

理清政府职能部门责任

在《责任规定》中,“政府职能部门责任”章节占了近2/3篇幅,用41条内容,对市发改委等41个部门(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围绕水、气、土等重点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逐条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责任。通过这些细致的条文,厘清了各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细化,《责任规定》建立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推动各部门共同参与,严格落实各自责任,形成环境保护合力,有力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落实奖励与处罚责任

明确了责任,对于责任的落实情况就得有奖有罚。《责任规定》中用“奖励与问责”一章进行了明确,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给予褒奖;市纪委、市监察局监督检查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环境问题开展责任追究,并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市委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未能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和责任的,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进行责任追究。

兴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主要内容摘要

方针: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原则: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

工作责任体系: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市委和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

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委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及省政府、市委及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环境质量、资源消耗、污染防治、生态红线保护,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工程推进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的“终身追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全市环境质量负责;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红线安全;建立良好环境秩序;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实施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加强环境保护信息传播。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

市委、市政府应将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市党代会和市人代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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