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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臣:做好城市水环境治理顶层设计的三大关键点

时间:2017-08-22 15:09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李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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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城市水环境的顶层设计,就无法处理各治理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很多事情就无法科学决策。”王洪臣教授指出,在以上划分的五大类地表水标准中,只有四类水的适用范围与城市水环境治理略微相关,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但是城市水环境的具体功能要求是什么、水质标准是什么都没有明确的定位。

在《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环办[2011]22号)中,提到四类水属于轻度污染水,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和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一类、二类水属于优质水,三类水属于良好水质,五类水属于中度污染。可以看出,在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中,依然没有找到关于城市水环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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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中,将水功能一级区分为:保护区、缓冲区、开发利用区、保留区。水功能二级区在水功能一级区划定的开发利用区中划分,分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渔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过渡区和排污控制区。王洪臣教授指出,这里面,还是没有与城市水环境相关的内容,依然只有景观娱乐用水区的说法与城市水环境略微相关。

在《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与代码》(HJ522-2009)中,把各个不同区用编码划分,只是起到区分类别和编码的作用。在编码过程中,将景观娱乐用水区细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与人体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区。第二类是,不与人体接触的景观娱乐用水区。第三类是,一般景观用水区。但通过这些,依然找不到城市水环境的定位,也不知道应该执行几类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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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臣教授指出,目前大部分城市的水功能区划为:上游水环境为Ⅲ类水质,中心区水环境为Ⅳ类水质,下游水环境为Ⅴ类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Ⅳ类是轻度污染,Ⅴ类为中度污染。拿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作为目标合理吗?

王洪臣教授列举了我国两个最典型的大城市水功能区划分。北京的水功能区划分,整个城市的中心城区,从西北方向上游开始,往东南方向下游走,将水功能区划分为三类水体、四类水体、五类水体。中心城区以四类水体为主,到了东三环、东四环等人口密集区及国际交流区,则是五类水体。按照法规的目标,三类是基本没受污染,四类是轻度污染,五类是重度污染。在高密度人群的居住区,难道水环境质量就定位为轻度污染或中度污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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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老城区水功能区划是五类,王洪臣教授指出,如果这样划分,就意味着上海老城区未来的奋斗目标就是向着受到中度污染的水环境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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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国家的水功能区划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就有权利决定水功能区划。王洪臣教授表示,让人担忧的是,因为四类水的水功能区划分要求,严重影响了一些地方的水功能达标率,实际上很多县级人民政府都将自己的水功能区划降到了五类水。而从目前公布的数据来看,北京、上海等地的水质状况也不是很乐观。

我国城市水环境功能区仅仅是娱乐用水区吗?显然不是。北京和上海中心城区水功能区划主要是Ⅴ类和 Ⅳ四类,属于中度污染和轻度污染。王洪臣教授指出,这样的水功能区划合理吗?而事实是,这些所谓轻度污染或中度污染仅仅是由于氮、磷等指标不能达到极其严格的标准限值所导致的。 

“以目前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城市水环境质量目标科学合理吗?” 王洪臣教授指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共有24个基本指标,COD、氨氮、总氮、总磷限值很低,主要用于评价大江、大河、大湖等自然水体,而浊度、色度、透明度、微污染物质等城市水环境需要的指标反而缺失。城市水体是人工水环境,受到高密度城市人群的强烈干扰,同时也无法满足城市水环境的一些特殊要求。如果继续采用这个标准评价城市水环境质量,几乎所有城市将永远无法实现功能区达标,并引发对污水处理设施不必要的过度提标改造。因此,王洪臣教授建议尽快在现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之外,制定专门的城市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着重突出浊度、色度、透明度、有毒有害物质等指标,适当放宽对一般有机物及氮磷等指标的要求。

二是,处理好水环境体量、水量和水质的关系。

王洪臣教授指出,很多污水处理厂,硬性要求污水厂提标改造后的排放标准达到地表四类水标准,有的甚至提高到地表三类水标准,但这部分水到了河流中又被迅速排走,这种提高的目的性就不是很强。从简单的逻辑关系上说,只有当构建高水质标准且大体量的水环境时才需要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极其严格的体表改造,反之,当没有能力进行高出水水质的体表改造是就不应该随意构建大体量的水环境。他认为,水环境体量、入流水量以及入流水质,三者要很好的互动起来。应该基于可利用水量技术经济能达到的水质合理确定水环境的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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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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