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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7-05-23 10:37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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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创新海洋人才体制机制

加快海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紧密结合重大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引导推动海洋人才培养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加强多层次、跨行业、跨专业的海洋人才培养,支持一批综合性大学、海洋大学和涉海科研院所组建海洋科技创新团队。落实涉海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健全海洋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机制,引导和鼓励涉海企业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股权激励制度,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提升海洋产业人才信息服务,促进海洋人才资源合理流动。

五、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坚持以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力度,推进海洋资源集约节约利用与产业低碳发展,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海洋生态文明。

(一) 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建立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施强制保护和严格管控。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加大沿海基干林带建设和修复力度。加快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公园等海洋类保护区的选划与建设,加大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投入,加强海洋类保护区生态监控,实现国家级海洋类保护区管理全覆盖。加快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环渤海、长三角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强海岸带生态保护与修复,在滨海城市实施“蓝色海湾”工程。防范海洋生态损害与生物入侵,加强入境船舶检疫监管。完善海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与机制,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方式。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损害赔偿制度,加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在湿地、海湾、海岛、河口等重要生境,开展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南红北柳”湿地修复工程,构筑沿海地区生态安全屏障。实施“生态岛礁”修复工程,选取典型海岛开展植被、岸线、沙滩及周边海域等修复,恢复受损海岛地貌和生态系统。

专栏4 “蓝色海湾”整治

在胶州湾、辽东湾、渤海湾、杭州湾、厦门湾、北部湾等开展水质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治理,增加人造沙质岸线,恢复自然岸线、海岸原生风貌景观,在辽东湾、渤海湾等围填海区域开展补偿性环境整治和人工湿地建设。

(二) 加强海洋环境综合治理

加强污染源监控的数据共享,实施联防联治,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沿海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沿海城镇入海直排口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海洋石油开采、海水养殖、海洋船舶等海上污染检查执法,加强沿海地区生活垃圾收集、储运和安全处置。推进国内船舶环境保护责任延伸制度建设。提升国家海洋环境监测能力,推进国家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海洋环境观测网。继续加强渤海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推进近岸海域水质评估考核,实施海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开展重大工程建设、海洋倾废全过程监管。建立海洋环境通报制度,沿海地方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报告海洋环境状况。沿海各级政府要建立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完善公众参与程序。

(三) 集约节约利用海洋资源

严格执行《围填海管控办法》、《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对围填海面积实行约束性指标管理,引导新增建设项目向区域用海规划范围内聚集,完善围填海管理制度,加强围填海开发建设管理。制定出台加强沿海滩涂保护与开发管理的政策意见。严格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依法执行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权属管理、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差别化用海政策,保障国家重大基础设施、海洋新兴产业、绿色环保低碳与循环经济产业、重大民生工程等建设项目用海需求。根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实行海岸线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制度,严格限制改变海岸自然属性的开发利用活动。统筹实施退养还滩、退养还湿、岸线整护、增殖放流、人工鱼礁等综合整治修复工程,到2020年整治和修复的海岸线不少于2000公里。严格无居民海岛管理,禁止炸岛、采挖砂石、采伐林木,严格限制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岛屿及周围海域自然生态的活动。

(四) 促进海洋产业低碳发展

加快海洋产业能耗结构调整,鼓励发展低耗能、低排放的海洋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强化能评环评约束作用,对海洋油气、海洋化工、海洋交通运输等高耗能产业实施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过剩产能。鼓励清洁能源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海岛太阳能、海上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可再生能源。围绕海水养殖、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海水利用、海洋化工、海洋盐业等领域,继续开展循环利用示范。依托海洋产业园区,促进企业间建立原料、动力综合利用的产业联合体。鼓励开展海洋产业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推广活动。

(五) 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

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危险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和上报制度,提高防灾标准,努力实现从减少海洋自然灾害损失向降低海洋自然灾害风险转变。加强海洋灾害和海洋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完善海洋预警报产品发布系统。加强渔业生产、海洋航线、海上工程、海上搜救等专项预报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海洋碳汇作用,启动蓝色碳汇行动。建立海洋环境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针对赤潮(绿潮)高发区、石油炼化、油气储运、核电站等重点区域,开展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和综合性风险评估。加强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完善海洋气象综合观测、预报预警和公共服务系统,提高海洋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加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实时监测及预警预报,防范海上石油平台、输油管线、运输船舶等发生泄漏,完善海上溢油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溢油影响评价机制。提高灾害信息服务水平,深化灾害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发展应对灾害的救援产品与特种装备,研究制定海洋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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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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