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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7-03-17 15:34

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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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影响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同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6.应急监测。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主要因子、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同时,加强对事发地相关地表水、地下水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事后管理工作。

1.开展损害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依法依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2.组织事件调查。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3.开展环境恢复。依据事件损害评估结果,组织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技术人员,及时研究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责任制度机制,将工作任务细化、明确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格局。发生水污染事件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落实工作职责。

(二)编制具体方案。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方案,要明确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职责,将各项措施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同时,加大排查力度,摸清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状况、废水主要污染因子、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运行、受纳废水流域等情况,编制辖区内涉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清单,并于2017年6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及时妥善处置。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摆在突出位置,一旦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可能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四)实施考核奖惩。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各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地预案编制备案、风险评估、清单编制、监测预警、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损害评估、总结评估等情况,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地政府年度环保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将有关情况纳入对辖区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考核内容,并备案备查。对在该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将在环保资金、装备配备上给予倾斜,对工作滞后、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将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分级标准

附 件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分级标准

一、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省辖市级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二、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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