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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发布(附全文)

时间:2017-03-14 10:19

来源:中国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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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近岸海域水环境整治

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坚持陆海统筹,强化源头防控,协同治理近岸海域污染。制订实施近岸海域排污总量控制计划,明确重点控制区域、领域和行业,确定入海河流污染物通量,制定总氮控制方案。沿海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项目,提高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入海河流水质监控,推进王港河、射阳河、新洋港等22条主要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对灌河灌河大桥和陈港断面Ⅳ类水体,全面落实控源截污、调水引流、生态清淤等各项整治措施,改善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强化陆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海监管,开展重点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的在线连续监测。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得到初步控制。到2020年,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六、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

严格落实《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分方案》,在全市33878平方公里限采区域范围内实施限采。严格控制深层承压水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全面整治推进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机井。到2020年,全市永久填埋水井907眼,封存备用水井331眼,改建专用监测井160眼,地下水用水总量和水位力争全面达到控制要求。对石化生产贮存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污染防治设施改造,2016年底前,完成80个加油站油罐防渗池建设或双层罐更新改造,2017年底前,323个加油站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在限采区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第三节 综合治理大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全面落实省、市“大气十条”,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协同治理,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防治,实施机动车和港口船舶尾气污染控制工程,全面控制扬尘污染,积极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确保环境空气质量全省领先、全国领先,让“盐城蓝”成为不变的城市标识。

一、严控煤炭消费总量

新建燃煤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煤炭减量等量替代方案,非电行业新增耗煤一律实施15倍减量替代。2017年,全市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力争实现负增长,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65%以上。增加提高燃煤品质,禁止采购、使用硫份高于07%的煤炭,提高洗选煤使用比例。加大天然气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要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替代燃煤,逐步扩大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到2017年,清洁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力争达到12%以上。制定和实施以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秸秆能源化利用、农村沼气和沼气发电、垃圾发电、太阳能热水器、地热能利用等为重点的清洁能源发展规划,推动分布式能源发展。

二、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加快现有热源点整合,积极推动大型机组改造供热,加快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确需建设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必须满足煤炭等量替代和超低排放要求。2017年底前,10蒸吨/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或淘汰。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与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必须安装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推动实施烟气脱硝全工况运行。在2017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现役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除拟淘汰的以外,完成特别排放限值的提标改造。钢铁行业应当按期完成除尘设施的提标改造。钢铁和水泥行业应按期达到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规定。钢铁行业启动脱硝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拆除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设施烟气旁路,除拟实施结构调整的生产线外的所有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低氮燃烧并完成脱硝改造,综合脱硝效率不低于60%。

三、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制造与修理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查与综合整治。组织开展全市化工园区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探索建立重点监管园区挥发性有机物全过程监控制度。进一步开展重点行业有机废气治理,逐步建立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建立基于环保设施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去除率的监督监测和监管制度。石化、化工等行业设备与管线组件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涂装和印刷行业改进工艺与设备,建设收集与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印刷包装以及集装箱、交通工具、机械设备、人造板、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全面实现低VOC含量涂料/胶黏剂替代,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加强服务业VOCs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所有干洗经营单位禁止使用开启式干洗机,改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在除臭过程中不直接外排废气。

四、强化交通污染防治

加强车辆准入与监管,实施第五、第六阶段新车排放标准。推进机动车检测机构专项检查行动,加强运输车辆准入与监管。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不符合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的车型不得投入营运。开展大市区燃油汽车保有量及出行量控制研究,根据城市发展规划,适度控制燃油汽车增长速度和使用强度。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环保、公安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财政、商务等部门,加强政策引导、联合督导检查、严格检测检验、严格报废监管,按职责任务分工共同推进淘汰报废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任务。进一步科学合理设置黄标车禁行、限行管控区域和时段。各县(市、区)将黄标车限行范围扩大至全部建成区。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采取鼓励政策积极发展绿色船舶,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船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在用船舶排放的提标改造,在规定时间内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推广港口岸电建设,内河码头推广应用一批船用供电设施。2020年底前,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码头的油气回收治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积极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标识管理,柴油施工机械加装尾气后处理设施。集装箱码头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RTG)全部实现“油改电”或改用电动起重机。推进杂货码头轮胎吊和汽车吊的“油改电”,以及港区水平运输车辆(集卡)等的“油改气”技术改造。推进公交优先与绿色出行,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26%,镇村公交开通率100%。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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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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