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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发布(附全文)(附全文)

时间:2017-03-02 17:18

来源:云南省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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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规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布全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等监测信息。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依职责向公众发布监测信息,确保发布的权威性,保障公众知情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配合)

(三)加强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6.强化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能力。提高全省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开展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来源解析,形成完善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开展重点流域、重要湖库、水源涵养区等水环境质量预警研究,初步建立水质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提升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能力,掌握土壤重点污染区、风险区特征污染物动态变化情况。(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统计局,省气象局等配合)

7.推进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建设。定期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等动态监控和综合评估,建立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机制,提升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和预警能力。(省林业厅牵头负责生态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动态监控和综合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统计局等配合)

8.建立重点监控污染源监测自动预警体系。建立重点监控污染源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以及企业排污状况自动化智能化监控水平。(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9.健全各级环境应急监测体系。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重点完善省级及重点州、市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提升环境应急监测快速反应装备水平,完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储备应急监测物资,切实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能力。(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安全监管局,省气象局等配合)

(四)构建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0.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运用。加强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结果运用管理,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考核体系,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在生态环境评价和考核中的作用,依据监测数据密切监控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为各级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环境督察巡察、环境保护目标考核、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提供技术支撑。(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监察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统计局、审计厅、扶贫办等配合)

11.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有关部门要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执法监测,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与执法,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开展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1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要求,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理。(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牵头;省监察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配合)

(五)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3灡加快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划分政府、企业、社会的监测事权。贯彻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建立与生态环境网络功能、作用相适应的监测机构、人员编制、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有效运行。(省编办、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14.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稳步推进环境监测市场化,逐步完善环境监测市场化政策措施,鼓励社会环境监测力量积极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测以及环境监控设备运行维护等环境监测活动。探索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建立政府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和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长效机制。(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配合)

15.强化监测科技创新。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及新工艺的应用。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进行监测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的研究开发,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合作。(省科技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16.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基础设施(业务用房、仪器设备、监测车辆等)建设,重点加强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监测、生态环境状况监测、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预报预警和监测数据平台等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统计局、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配合)

17灡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投融资和预算保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采取预算保障、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等方式,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和运行任务相适应的投融资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划分和生态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所需人员和运行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重点给予保障,建立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相适应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牵头;省编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等配合)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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