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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工作方案

时间:2017-03-02 10:12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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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完善农用残膜回收利用体系。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循环经济理念,逐步建立“财政扶持、行政推动、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的农用残膜回收利用体系,通过实施农田残膜回收利用作业补贴项目,使项目实施区内残膜拾净率达到85%以上。(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

(十)推进农药减量控害与化肥减量增效。

1.建立农企合作机制,扶持市场主体开展病虫害统防统治,探索开展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鼓励统防组织实现“五统一”作业,即统一组织、统一发动、统一时间、统一技术、统一实施。大力宣传推动科学用药,积极推广使用天敌蓄放等绿色防控技术,降低农药使用量,推进先进、高效植保机械使用,提高农药利用率。(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2.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高效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和水肥一体化技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利用沼渣沼液肥田,扶持农化服务和机械施肥专业化市场主体,向村民和农业生产者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的“四统一”服务。(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十一)鼓励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有农业区开展整区或区域一体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PPP项目,由市场主体制定全区、区域内农业农村环境整体解决方案,政府由购买单一环境治理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转变。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实施区域环境综合服务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财政局配合)

四、规范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优化市场主体结构

(十二)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农业农村环境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清理和废除妨碍我市统一市场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与国有、集体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和电网、石油天然气企业要积极采购农业废弃物资源化产品,培育扩大产品市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

(十三)建立以效付费机制。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研究制定环境绩效评价办法,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政府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经费使用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及后续委托运营的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委配合)

(十四)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农业农村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和动态监管,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村民、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纳入“黑名单”管理,在其申请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示范社、农民合作社等资质时予以限制,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及联合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各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政策引导,加大对市场主体扶持力度

(十五)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优先支持采用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项目。优化各级涉农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方向,推进专项资金从“重建设”向“建设和运营并重”转变,从“前补助”向“前补后奖”转变,允许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统筹推进城乡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各级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村民和农业生产者付费相结合的费用分摊机制,存在差额的部分由区级财政兜底解决。(市财政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十六)落实土地、电价等优惠政策。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处置、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秸秆加工收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设施建设,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的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落实沼气发电执行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配合)

(十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资源化综合利用劳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市地税局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十八)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各有农业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联动,运用窗口指导、财政贴息等多种手段和措施,鼓励天津市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大对从事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的市场主体的信贷投入;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工程提供资金支持;推动融资担保积极向采取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提供服务。同时,创新抵押担保方式、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完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和监督管理。对于采用PPP模式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项目,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向银行提供相关文件,确保信贷资金合规使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建委、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开发。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研发适合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条件的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适用技术,并开展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等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先进技术重点示范,推动该技术领域的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推广。(市科委、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配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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